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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工作,还有什么是不能与拆迁挂钩的?

2016-11-18 来源:

近日,网上一起视频引起了众人的热议。视频内容是这样的:女大学生握着一份国家助学金申领调查表,去找村干部签字。在村办公室内,一名干部以“未按时拆迁”为由,当场拒绝了签字,并称“拆迁跟什么都挂钩”。这让人不禁想起另一起事件,湖北荆州的某邮政工作人员因疑似不签字拆迁协议,被停职,在领导约谈拆迁时跳楼自杀身亡。

先是工作,然后是助学金,真的就像村干部说的一样吗,拆迁与什么都挂钩吗?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之一的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可知,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相关法律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如果行政机关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属于滥用职权,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这就意味着,村干部以未签拆迁协议而拒绝签字,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

本案中,从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角度分析,国家助学金申请需要考虑的因素是申请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等,然而,村干部考虑了不签拆迁协议因素,属于考虑不该考虑的相关因素,违反了行政合理原则之一的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属于滥用职权,属于违法行为。

从拆迁农村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拆迁农村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考虑的因素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承包地面积大小、青苗类型、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测量及其认定,以及上述各项的补偿标准等。然而,村干部考虑了国家助学金申请因素,属于明显违反合理行政原则之一的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属于滥用职权,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如果依据行政法合法行政的原则,并未有任何一条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拆迁与助学金、拆迁与工作有关系。村干部斩钉截铁的说拆迁与什么都挂钩,这也揭露了这样一种现象,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合法合理行政这样一个概念,他们或多或少信奉着传统的官权思想,即官为大,任意可为。

基于以上,我们该如何追究村干部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同样依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条文,即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无论是工作,还是助学金都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强迫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条件,这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应当被禁止。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株连拆迁等各种违法拆迁行为,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应对呢?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样做有两个好处:第一、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有效的救济;第二、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只有坚持下去,才会有合法、合理的拆迁,才会有公平、公正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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