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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几时休!暴力拆迁何时休!!!

2016-11-18 来源:

2016年9月9日在正义网微博看到一则令人愤怒的消息:江苏92岁的被拆迁户王世兰老人在自己房屋内被活埋导致身亡。

同样的悲剧再次上演。
2016年6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村民60岁的龚雪辉女士被埋在自家的房屋,尸体21天后被发现。
2015年9月14日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后东固村村民张继民在自家房屋内遭到拆迁人员放火导致活活烧死,尸体惨不忍睹。
2014年3月21日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杜家疃村村民耿付林在帐篷内遭到拆迁人员放火导致活活烧死。
……
自焚死、碾压死、跳楼死、喝药死、上吊死、割腕死……围绕拆迁,底层公民被相继创造了一系列死法,足以穷极想象。
每一次发生,一些人为此承担责任,或入狱,或免职……

法律对上述事件如何规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可知,刑罚可谓较重,为何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类似事件呢?

每一次类似事件的发生,都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此严厉,现实中暴力拆迁致人死亡事件时有发生,说明法律法规落实和适用中存在严重问题,也说明政府在默默允许法律得不到实施。

将人的性命作为法律实施的代价,这显然并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所追求的,但是古往今来的历史却在向我们证明,多少次的法律进步都是建立在森森白骨之上。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要想在现实生活中落地生根,类似强拆致死事件杜绝发生,需要采取如下措施:第一确保法律得到严格执行;第二确保新闻监督自由;第三落实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第四落实司法相对独立和保证检查纪检机关依法履责。

愿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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