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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拆迁,谁的错?

2016-12-13 来源:

这几天,一则消息搅动了郑州南郊龙湖镇数万人的心:郑州市城郊铁路(郑州地铁2号线南延线)一期工程开通在即,但小乔站因拆迁不顺,站台尚未建好,小乔站将被甩站(即列车通过不停车)。

据了解,导致地铁在此暂不停靠的原因是,一家名叫老刘超市的三层小楼无法拆迁。期盼多年的地铁在家门口却上不去,不少人声称“恨死钉子户”。

读到这则消息,大部分人第一反应是“钉子户真是害群之马,就因为老刘超市不拆,导致整个地区的人交通不便。”

然则并非如此,老刘说这栋小楼共600多平方米,一平米500多块,拆了之后补偿30多万,跟14年前买房时候差不了多少,但现在的30万跟14年前的30万又有天壤之别。

老刘打听,附近村子不仅有拆迁补偿,还分安置房,拆迁后还发过渡费。因为差别太大了,当时就没同意。




老刘老伴说,自那以后,他们家就经常出现被垃圾堵门、大门被从外锁住等怪事。一天夜里,乱石从外飞来,超市玻璃被击穿,二楼卧室玻璃被砖块砸烂,几截砖头还砸在正在睡觉的老刘夫妇身上。
 
——摘自网络

假如上述消息属实,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子:

首先我们知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其中的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就是说新郑市人民政府为了建设的交通设施依法征收老刘的超市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老刘提到了一点,也就是他们家就经常出现被垃圾堵门、大门被从外锁住等怪事,还有夜晚睡觉时飞来的石头。

假设扔石块、垃圾堵门是拆迁部门人员的行为。

那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也就是说拆迁部门在拆迁过程中不能通过暴力等非法方式来胁迫当事人搬迁或是签订协议。但是由于没有具体证据可以确认实施者,所以对于此行为无法追责。在这里提这么一点,是想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在遭遇拆迁时,一定要注意,如拆迁方有任何违法或是非法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再次,在该则新闻中提到,“因为老刘一家不是本地人,按照规定,房屋拆迁,只补偿、不安置,所以给他们房屋一平方米补偿五百多。”我们先不说拆迁部门以不是本地区人来划分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公民土地的,应该给予合理补偿。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老刘的补偿标准是不合理的,老刘有权拒绝签订协议,但老刘要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虽然交通设施的建设是利民且利国的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损害私人利益。拆迁矛盾频发的原因之一便是两种利益无法平衡,往往是顾此失彼。

自古以来,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都是很难调和的矛盾。

国虽为国,是以民为基础;民虽为民,是有国之后背。也就是说国家与人民是相互作用的、相互依存的,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而损害私人利益,就丧失了执政为民的原则。

在郑州地铁的这个项目中,也许老刘的不同意拆迁确实影响了地铁的建站,也将会影响整个地区人的出行,但是到底是因为什么才造成这个结果,我认为不止是怪罪老刘,当地的拆迁部门也应该慎重思考一下。

建公共设施的本质是为民,千万不要损害百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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