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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女律师和母亲眼中的疫苗问题

2016-03-24 来源:

我是一名女律师,也是一个三岁孩子的母亲,在过去一周的时间里,山东庞氏疫苗案件经媒体曝光后蔓延了全国,深深刺痛着每一个家长的内心,愤怒、震惊、担心等字眼都已经无法形容作为一名母亲的心情。

看到这样的报道,我不禁想起自己的孩子在过去的三年里接种疫苗的情景,每一次去给孩子打疫苗,我都很害怕,所以都是让姥姥抱着,我站在一边揪心。有时候我会想起那些因为接种疫苗而伤残的孩子,有的甚至因此丢了命。

今日,我与每一位家长同样感到愤慨,但是,在这里无论谴责多少次庞氏母女都无济于事,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不得不理性的分析该案件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庞某、孙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疫苗的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并触犯《刑法》。

疫苗事件中,庞某、孙某未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即以个人名义销售疫苗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和“非法经营罪”三个罪名,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二、医疗机构没有向正规药品经营企业购买疫苗,没有坚守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给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疫苗事件,涉案医疗机构没有通过正规渠道购进疫苗,同时,在购进疫苗时也没有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此外,在购进合格的疫苗后,必须严格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若违反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药品保管制度,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明知是劣疫苗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的运输者、保管者、仓储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案中,庞某并没有资质经营二类疫苗,这些疫苗在运输时没有经过合格的冷链。据调查,一些批次的疫苗被庞某从山东菏泽发出时,是用大巴车捎带的方式进行运输,冷链仅靠疫苗内的冰排。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本案中的运输者或者储存者,明知属于劣疫苗仍然提供便利条件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庞某等人是通过网络或快递以及其它方式来销售疫苗,个人怎么可以销售疫苗?庞某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又是如何购买和出售这些疫苗的呢?疫苗生产企业、接种单位为什么能通过个人来买卖疫苗? 这无疑暴漏了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疫苗的买卖环节、运输环节都未尽到监管职责,对此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疫苗接种者,如果受到伤害,应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呢?

首先,向直接接种的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其次,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如果发现类似本案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报案。

除了该案的庞某、孙某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外,对其他参与人员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其他国家怎么对待疫苗安全?

生产审批:英国只有7家生产商
 
疫苗的审批、生产是疫苗安全链条的第一环,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对此,英国政府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英国严格控制疫苗生厂商资质,在卫生部设有专门的疫苗资质审查、管理机构。要取得生产资质,必须通过严格考核,如研制能力、生产设备、资金等;另一方面,严格控制生产疫苗的企业数量,在英国药品行业协会登记的成员有64家,而其中仅7家获得了英国卫生部的疫苗生厂商资质。

此外,英国提供全民免费医疗服务,英国卫生部是欧洲最大的疫苗采购方,每年用于采购疫苗的资金超过2亿英镑,英国民众所需的全部疫苗都由英国卫生部统一采购。

储存运输:德国如同运送生化武器

疫苗生产出来之后,就进入了储存运输这一环节。为保证疫苗的安全,德国动用了类似于运输“生化武器”的装备——“疫苗冷链”。

德国的疫苗专用运输车除驾驶室外,全部采用避光、密封性能好的特殊材料制成,每辆车都有防热、防静电、防辐射等功能。同时,每车还配有两名带武器的安保人员,其安全级别可以与运送“生化核武”的军车相比。运输车将疫苗运到各州的疫苗公司后,会被放入专门的疫苗仓库。仓库内的变温储藏柜可根据每种疫苗的不同需要而调整相应的温度。

不良反应监测:日本所有事故都上报

1996年,日本发生了一起著名的“问题乙肝疫苗”事件。当年,日本生产的乙肝疫苗中使用了艾滋病和肝炎患者的血清作为原料,导致部分接种者致病。事发后,日本厚生省及生产厂家并没有告知公众,而是联合起来力图掩盖真相,导致更多接种者成为无辜的牺牲品。痛定思痛,日本政府开始对此严管管理:

第一,在现有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中,增加第三方医师和专家。增强社会监督,杜绝腐败。

第二,生产企业应报告所生产的疫苗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零”报告,而不采用所谓的“安全比率”,即不良反应在一定比率下不予上报的制度。

疫苗召回:加拿大全部能追回

一旦疫苗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召回。对此,加拿大独有的“全国联网医疗数据库”发挥了强大的作用,不仅能做到准确、迅速,而且一支也不会少。

加拿大“全国联网医疗数据库”记录有三部分内容:住院病人、门诊病人和购买处方药病人的全部信息。由于每个加拿大人(也包括非公民的永久性居民)都有独一无二的医疗卡号,因此任何一项医疗记录都能清晰找到时间、地点和责任人,无法涂改、删除,包括你在何时、何地接种了何种疫苗,都可以查得一清二楚。

赔偿机制:日本赔偿手续简单

日本厚生劳动省在各地都设有保健所,一旦接种疫苗者出现副作用,可以向最近的保健所提出申告,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等。这就是日本的国家赔偿机制。

1977年,日本制定了预防接种健康被害救济制度,并分为定期预防接种健康北海救济制度和随机预防接种健康被害救济制度。这两项救济制度都已经法律化。上述两项制度操作起来非常简单,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即可获得厚生大臣的直接审议,数日内可接到是否能获赔的通知。

自2010年以来,庞某、孙某二人非法购入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2015年4月该案被警方查获。在这5年时间里,有200万支非法疫苗流入二十多个省市。我们不禁要问,为何庞某、孙某可以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一直非法经营疫苗销售?

另外,在这一案件中还有一个显而易见的漏洞:犯罪嫌疑人庞某之前曾因非法从事疫苗药品经营活动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这次重操旧业却是在缓刑期间,她又是如何做到的?

五年,一个婴儿从呱呱落地到欢快的跑入校园;五年,又是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五年,又是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作为一位母亲深深的知道,每一个孩子都是母亲的心肝,盼望着他健康快乐成长,盼望着他长大成才,盼望着他成家立业。可是面对今天的疫苗事件,值得我们思考的有很多问题,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反思,都应该保持一颗善良之心,而不是不顾一切的追求金钱和物质,甚至泯灭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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