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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了!广东东莞寮步镇镇政府登报公开喊话市法院,称其“一意孤行”?!

2016-04-11 来源:

2015年12月14日和15日,东莞市寮步镇政府连续两天在当地党报《东莞日报》上刊登《声明》,称东莞市第一法院拟拍卖寮步镇塘边管理区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B栋建筑物“罔顾事实,罔顾该镇异议,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并声明由此产生不能过户或不能转让等风险,全部由受让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下图《声明》)

其实,引发镇政府和市法院纠纷的事由并不复杂,无非是市法院拟拍卖寮步工业发展公司(集体经济所有制)的一宗土地及地上建筑,寮步镇政府作为上级主管机关,对市法院认定提出质疑,进而通过连续两天登报的方式公开“叫板”市法院。现该事件虽然已经平息,寮步镇政府也向是市法院进行了公开道歉,但此事引发背后引发的思考从未停止……

事件一出, 新闻网站纷纷发出声音,声讨“镇政府太任性”,矛头直指寮步镇政府干预司法,企图利用舆论压力“绑架民意,左右司法”。的确,在全面践行依法治国的今天,镇政府带头违抗法院裁判令所有人哗然,但这绝非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个案。究其原因,除了我国司法体系地方化的固有体制之外,很大程度在于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法治素养的缺失和依法行政认知的滞后,并且对于此类案件缺乏切实有效的追责机制,致使“任性无成本”。

此处,盛廷律师有不一样的思考,针对镇政府发表的《声明》内容,结合征收拆迁实例中镇政府“任性妄为”的现实状况,一一分析《声明》的不妥之处:

“因涉案土地是划拨用地,因此产生不能转让的风险,鉴于该地块为无偿划拨,我镇要进行拟收回处理,且不作补偿。”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可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因此划拨土地可以进行转让,如果被依法收回,无论是土地还是地上物,同样可以得到相应补偿,依据如下: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中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以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实际估价时,首先根据宗地条件评估其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就土地使用权本身具有的根本性质并无不同,都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同样属于财产权,只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当然对于划拨土地上建筑来说,无论是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在国家进行收回的时候均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另外,镇政府“叫嚣”拟收回土地并按照控规处理。

目前大规模的征地拆迁过程中,镇政府确实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土地收回此等大事一镇政府怎敢独断?!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寮步镇政府怎能越俎代庖。

“该建筑物未经合法报建,属于违法建设,存在拆除风险。”

对于什么是“违法建设”?以及违法建设是否必须拆除?想必镇政府对此未必确切知晓。其实,由于我国存在规划审批相关法律制度的新旧交替以及实践中大量的执行不到位等特殊情况,使得“违法建设”一直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所以不能简单的依据后颁行的《城乡规划法》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故其当然不能被无偿拆除。

严格意义上,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建设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但前提须建设者对此要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本案寮步工业发展公司作为乡镇企业,在建设之初已经取得合法的用地资格,且该地块的当时的用地规划就是厂房建设,以此判断,在该公司建设之初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如果按照镇政府所说,目前的控规已经发生变化,不符合控规就是违法建筑,那么笔者不禁要问,控规是“登报声明”那天刚实行的吗?如果不是,那么之前为何一直相安无事?镇政府作为该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否参与过建设?如果有,那镇政府无疑是“违法建筑”的始作俑者,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处罚呢?这些看似不理智却很在理的问题值得大家认真思考一番。

退一步讲,即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拆除并非唯一解决办法。因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违法程度各异,社会危害性差异也很大,所以对违法建筑的处罚也应该区别对待,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也可经批准补办相关手续。

最后,《声明》中寮步工业发展公司与寮步镇政府的纠纷,以及其与景泰公司的纠纷跟此次土地拍卖无关,如对法院既定判决有异议,应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次风波,寮步镇政府是打着“监督”旗号干预办案,利用舆论“喊话”干预司法办案,虽然不太专业,但这实际上是当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尴尬关系的真实写照,除了展示了镇政府的法治素养贫瘠之外,更反衬出司法改革之迫切。唯有司法体系实现真正的“垂直管理”,不再“地方化”,法院才能衍生出足够的权威,镇政府才不会再有“登报指责”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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