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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案中,你可知道最重要的权利被剥夺!

2016-11-21 来源:

按照土地性质进行划分,我国拆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另一类是集体土地涉及的征地拆迁。而对于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则主要是在偏远农村,农民朋友们对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知之甚少。比如在盛廷律师代理的众多案件中,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发现:他们对征地拆迁涉及哪些政府部门及其职能,涉及哪些征收环节,征地补偿款项的来源、使用发放情况等,几乎是一问三不知的状态,他们最简单的想法就是“我家的土地被征收了,还可以再还回来吗,为什么补偿费那么少呢,甚至是自家的房屋一分补偿款都没有。。。”带着这些疑惑咨询律师才大致明白,征地拆迁并不是一件小事,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才鼓足勇气为自己依法维权。

本人一位西安的当事人张女士,2003年,租赁村里一块土地用于建设养猪场,租期为二十年。2010年初,政府招商引资一建设项目需要征地,张女士的养猪场刚好被列入征地范围。当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人员来养猪场进行地上物的登记。2012年开始,村民们陆续领取土地的补偿款。但是,张女士觉得给的补偿不合理,未能达成搬迁协议。

本人代理此案件后,通过向区政府、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养猪场所在地块没有任何的征地批准文件、没有相关的项目立项、没有规划批准文件,村民们也没有看到征地批准文件、安置补偿方案,但是征地补偿款却发放给了村民,此次征地是严重违法。结果是,建设项目至今仍未落地,土地被闲置,张女士的养猪场也被迫停产,损失惨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向当地街道办申请公开“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资金来源以及发放、使用情况”,然而,却收到这样令人十分气愤的、匪夷所思的答复:

“一、你方申请公开的西安市长安区赤兰桥村五组村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资金来源,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也不属于依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二、对于你方要求我单位公开村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因该申请内容不具体,本单位既无法查询和调取,也无法判断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此项申请,将待你方对该申请的内容明确后,本单位再予答复。”

显然,该答复是违法的,街道办没有依法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侵害了我当事人的知情权。

维权的路总是崎岖坎坷的。为了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先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街道办上述答复是违法的,撤销其违法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答复,截至发稿前,当事人也收到了新的答复。

通过此案例,为大家分享以下几点重要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法律知识:

第一,征地拆迁案件中,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重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由以上条文可知,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通过行使该权利可以知道征地拆迁所涉及的重要信息,有利于自身依法维权,有利于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第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并清晰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第三,所申请的政府部门具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就上述案件而言,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街道办具有主动公开并且重点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法定职责,但其却答复“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也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这种答复显然是严重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依宪行政、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不仅有辱法律尊严,更是有辱政府公信力及政府形象。

第四,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可见,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只要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等都是应当公开的,因为,这些信息都是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

第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法定期限答复或者不答复又没有任何合法是由的都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实践中,常见的政府信息公开违法情形就是,当事人邮寄的申请书“有去无回”,政府部门根本不理会当事人的申请,只要超过15个工作日(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政府位于答复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结语:鉴于文章篇幅的限制,如果您对本文还有不明白的问题或者征地拆迁案件的相关问题,欢迎向本所来电来函咨询,盛廷律师会向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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