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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被胁迫或者无权处分情形时,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

2016-11-23 来源:

在进行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应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实践中,因被征收人对补偿数额不满而拒签协议的情况普遍存在。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往往绕开被征收人,甚至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的亲属签下补偿数额明显不公的征收补偿协议。那么,倘若出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呢? 

一、基本案情

某村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任务。因对补偿数额不满,张先生一家人一直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某日夜里12点左右,张先生与其妻被当地拆迁办人员强行带走,以拳打脚踢、打嘴巴、打头部、站着面壁思过、言语恐吓以及行动威胁等方式逼迫他们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在对他们恐吓无果后,拆迁办人员对与张先生一起居住生活的老父亲说:“如果你不签协议,我可不敢保证你儿子和儿媳的人身安全!”张先生的父亲担心儿子和儿媳的安全,与有关单位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那么,本案中,张某一家人能否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二、实务分析

该案件中涉及到两个基本的合同法问题:被胁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没有所有权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即无权处分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就案件本身情况来看,张先生与其妻、其父均受到威胁,而又是其父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论从可撤销合同入手还是从无权处分入手,都是有可操作空间的。
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上述两种情形的时候,不要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有过激行为,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人身伤害,造成更大的损失。另外,应该在第一时间内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及时报警,对有关事情的经过进行录音录像等等,积极取证,以免在之后的诉讼中丧失主动权。当然,如果张先生一家人对张先生之父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订的协议中的补偿数额相对比较满意,愿意接受该协议,张先生作为所有权人仍然是可以追认该协议有效,主动履行即可。
不过,实践中的情况纷繁复杂,例如还可能出现没有产权证可以证明被征收房屋为张先生所有,或者征收补偿协议里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处,或者已经超过向法院起诉的法定期间,甚至该征收决定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针对不同的情形可能有不同的应对之策。但被征收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房屋征收的各种法定程序不甚了解。因此,在发生类似情况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切勿贻误维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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