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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机密”,公民自由的陷阱

2015-07-01 来源: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9日,一位身材瘦小的女士走进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讲述了他们一家的悲惨遭遇。这同样也是一起因为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
该女士姓洪,因镇里暴力强拆其家房屋问题曾数次进京上访。2008年7月4日早上7点从北京上访回家刚到火车站,就被“警察”强行带走,拘禁在当地某一娱乐场所,进行所谓的法制教育。其丈夫曹某在车站没有接到妻子,报警、向镇里干部问询均未果。后几经周折,才得知洪女士可能被关押到了该市的某娱乐场所。遂召集亲友、邻居到该娱乐场所寻找妻子,后洪女士在其夫曹某等人的帮助下终于逃了出来。“秘密”“机密”,公民自由的陷阱
2008年7月6日下午,洪某和曹某及他们的儿子、女儿、大伯、外甥等当天参与救人的亲友,均被公安机关传唤;7月8日被刑事拘留;在被拘留了三十多天后,除曹某外,其他人被取保侯审。2008年8月14日曹某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2月26日再次被逮捕。2009年3月11日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盛廷律师事务所立即委派主任律师杨在明和刑事辩护业务部首席律师程明君律师等律师组成辩护团队,并在第一时间前往法院查阅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深入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经过仔细研究案卷资料,辩护律师团队认为:曹某的行为不应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这里的社会秩序是指特定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秩序。那么本案认定曹某行为是否构成该罪,焦点在于:第一,起诉书所指的某镇人民政府开设的“法制教育学习班”是否属于《刑法》第290条规定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第二,曹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曹某只有既聚众扰乱了社会秩序,又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此罪。本案中,曹某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此罪。
律师从该学习班“学员”洪女士处了解到,其当天是被强行带走的,在被带走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对其出示证件并告知其法定权利、义务,在被带至某娱乐场所限制人身自由后,也未通知其家属。暂不论洪女士当天被强行带走的过程,在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单就被限制人身自由这一点,《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以该“法制教育学习班”的开设依据,只能是法律。那么它的成立依据究竟是哪部法律呢?
律师又从案卷中了解到,该学习班的成立依据是XX市XX区以机密文件形式下发的《关于同意举办法制教育学习班的批复》。更为严重的是:该批复依据的竟然是2008年6月17日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省人民检察院、某省公安厅、某省信访局联合作出的《关于依法处理进京上访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以秘密文件下发,由某省各地执行。也就是说一个规范性文件竟创制了一种新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法制教育学习班”。这违反了《宪法》、《立法法》的规定。
再者,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本案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证据。只有一个被关押、不自愿的所谓学员脱离了“学习班”就给政府工作造成了“严重损失”,理由太牵强了,不符合正常人的判断。而“严重损失”是本罪定罪的基本条件。
至此,整个事件可以说是水落石出了:即警方根据某机密文件秘密抓捕了因房屋强拆问题多次进京上访的洪某,并将其扣押于某娱乐场所强制限制人身自由,进行所谓的“法制教育”。继而引发了2008年7月5日晚8时许曹某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律师分析,虽然从法律上讲,曹某不应构成此罪,但该案涉及拆迁、上访等敏感问题,背景复杂,在当地,上访人员被“秘密关押”已经是习以为常的事情,曹某被判无罪可能会有一定的障碍。而2009年6月29日开庭的当天,就验证了律师的担忧,麻烦之事接踵而来。由于曹家的亲友众多,该案在当地又影响重大,开庭当天很多人要求旁听,但法院不知出于何种原因,竟只发放了四张旁听证,进而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最终洪某及其儿子因受伤被送往医院。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对于本案的关键证据——两份抓人所依据的秘密文件,检方竟以“文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质证,而法官也不组织公开质证。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传唤证人、调取证据的申请,法院也未依法传唤证人、依法调取、收集证据。这些反常的现象引起了律师的足够重视,律师认为此时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让对方看到辩方的坚决,对他们产生压力,才有可能出现好的结果。而曹某拒不认罪的坚决态度,更是让对方有所顾忌。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与检察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辩护人根据庭前的充分准备,庭上出色的发挥,有理有据的辩护,给检方形成了足够的压力,检察官对于关押洪某的依据只是秘密文件也予以了认可。2009年10月16日第二次开庭,曹某被法院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组织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曹某被当庭释放。判决书公然违反《立法法》、《宪法》,赫然采纳了未经公开质证的秘密文件,认定了以秘密文件限制人身自由的合法性。更为特殊的是,竟然对拒不认罪的曹某适用了缓刑,可见法院之“用心良苦”。
曹某提起上诉,二审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案】
这是一起特殊的案件,对于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判处缓刑,该法院在中国司法界可以说开了先河。对于“学习班”,经过文革的人都知道,是一种巧立名目迫害干部群众的手段,“牛棚”之灾曾让多少“右派”“五类份子”刻骨铭心,不料30年后的今天,在我国某省,“学习班”竟借尸还魂成了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新”手段。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开是公正的保障,“法不可知,而威不可测”的思想是建立在人与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极其原始的统治手段,以制订“秘密文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让生活在法制社会的公民不寒而栗——难道又回到了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秘密警察”时代!“秘密文件”、“机密文件”成了公民人身自由的陷阱。此案律师正帮助曹某继续申诉中,相信法律会还曹某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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