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研究

律师文集

首页 > 律师文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2016-11-22 来源: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能否继承的问题,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成员的利益,对稳定农村社会环境有很重要的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是指在保持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和所有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在具有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有效的基础上,由于原承包方的死亡,而依法将该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定说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由此可知,承包的公民只有经营管理权或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承包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的问题。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的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财产继承的范围。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肯定说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此推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现状

从我国现行的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立法上看,现行立法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的承包收益,在承包人死后,继承人是可以依法继承的。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是否可以继承,立法者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对“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进行解释时,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认为“继续承包”是继承人根据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条件继续承包,是承包合同主体的变更;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认为“继续承包”实际上就是对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存在很多问题,还需解决。

四、法院审判现状

现阶段,多数法院认为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可以继承的,承包期内有家庭成员死亡的,死者承包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承包户中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假如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允许继承,继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将获得两份承包地,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看,有失公平;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承包继承权,就会损害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亦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也有个别法院开始承认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年人对承包经营地享有继承权。

相关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版权所有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5035528号-2
技术支持:鸿睿思博
热线电话: 010-6064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