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研究

律师文集

首页 > 律师文集

如何保障新征收条例的贯彻执行?

2015-07-01 来源: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经济的急速发展,全国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商品房建设开展得如火如荼,但随之而来的各方面纠纷也越来越多,暴力违法拆迁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规范征地拆迁中的操作程序,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日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那么,新征收条例生效以来,全国各地的拆迁现状是否有所改善呢?且看以下网络流传的一个个血淋淋的拆迁事件:
一、湖南株洲强拆事件中自焚村民抢救无效去世
2011年4月22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对云龙示范区村民汪家正房屋实施司法强拆,在法律宣传的过程中,发生自焚事件。现场工作人员迅速灭火并将汪家正送至省直中医院抢救。株洲市迅速调集专家成立抢救小组,并在省专家组的指导下制定抢救方案,省直中医院、株洲市一医院和湘雅二医院的众多专家参与了对汪家正的救治工作,先后进行了19次会诊。但汪家正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终究抢救无效,于2011年04月30日在医院去世。
二、安徽阜南强拆事件
2011年3月15日阜南工业园区假借国有工矿棚户区的名头,强行在城郊乡六里村李庄、大田庄、王腰庄等几十个村庄强拆民房,抢占耕地,各村村干部不给丈量,不评估,不算帐,全凭武力,连祖坟都强扒。官员卖地成风,花钱雇佣社会上的流氓、地痞等闲散人员,用武力强行征用耕地,强拆民宅,打、压、关农民,非法拘禁、威胁、堵截、打伤、打残上访农民。其中打伤村民张宝文,差点致死,村干部张磊讲:“打死一人顶多花八万元了事。”
三、江苏灌云县发生拆迁户自焚死亡事件
2011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江苏省灌云县侍庄乡工作人员前往陆庄村动员村民陆增罗搬出暂住的二层违建楼房时,陆增罗点燃屋内汽油,致其当场死亡。
四、朔州棚户区改造拆迁酿两死一伤悲剧
2011年6月23日,“山西朔州拆迁冲突一官员被杀,犯罪嫌疑人妻子进警局后暴死”一事经各媒体转载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时间,以“中国北欧风光”著称的山西省朔州市,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以上这些血淋淋的案例足以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为某些地方政府及官员遵从。虽有中央文件的三令五申,但在暴利的驱使下,理性与良知变得荡然无存,这些法律规范到了地方上如同废纸一张,人民生命财产无从保障。
那么如何制止这种违法拆迁?如何保障新条例的贯彻执行?我们认为,加大违法拆迁的成本才是根本,狠狠打击违法拆迁,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乃至杜绝拆迁恶性事件发生。笔者建议制定以下多级负责制,以规范拆迁操作程序和方法:
1、辖区政府领导负责制
拆迁项目所属的区、县领导应对拆迁项目的规范操作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若出现恶性事件,应有党内、外职务的严肃处分或降职等处理制度,并且这种代价使其在拆迁项目上所获得的政绩利益不足以弥补。 
2、拆迁部门领导负责制
由于拆迁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更加清楚,对整个拆迁项目的计划和补偿方案应依法作出综合客观的评判,由会议讨论形成一致的意见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时其对实施拆迁或征收的工作人员有义务监督。若出现恶性事件,应有党内、外职务的严肃处分或降职等处理制度。
3、拆迁实施人负责制
拆迁实施人通常是在拆迁现场直接面对被拆迁户的工作人员,由于在执行命令的和个人“立功表现”的多种因素下,往往出现采取较极端的违法方式以求“短、平、快”。因此,在这一环节最容易出现伤人、毁财事件的出现,作为拆迁管理部门应警示其违法行为的后果程度。若出现恶性事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严肃查办,绝不姑息,唯有此,才能有效减少“黑社会人员”参与拆迁。
4、凡是涉及拆迁的刑事案件由省公安厅以上侦查或督办
拆迁中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主要是因为拆迁实施人由于得到当地政府的默许,不担心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才会肆无忌惮地口出狂言。当被拆迁户在受到生命财产侵害时只有拨打110报警,而出警人员又往往是属地管辖,即当地派出所民警出警。这种情况下,出警的结果可想而知,显然被拆迁户很难维护到其权益。如果省公安厅专门设置一部与拆迁有关的刑事报案电话,并且所报案件由省公安厅直接侦办或督办,将大大降低此类刑事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以上建议仅是本人根据以往办理拆迁维权案件经验总结出来的部分心得体会。当然,若党中央、国务院决意严厉打击违法拆迁行为,相信还会有更多的手段和方法来抑制地方政府的这种权力滥用,当暴力拆迁离我们越来越远时,文明而和谐的社会就愈来愈近了……
版权所有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5035528号-2
技术支持:鸿睿思博
热线电话: 010-6064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