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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张剑”式维权不可取

2015-07-01 来源:

引言
翻开时间的扉页,轻易便能寻找一些灰色基调的拆迁人物与拆迁故事:
2004年,湖南省嘉禾县珠泉商贸城违法拆迁事件震惊全国;
2007年,地处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商圈闹市核心区域附近的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史上最牛钉子户”被传得举国沸沸扬扬;
2008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政府借10万元给曾策划炸掉成华区政府大楼的拆迁户古魁让其到法院状告政府一事成为广为流传的怪谈;
2009年, 起因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5.30杀人案件”被抛至社会舆论之巅。
第一章 异曲同工的始作俑者——暴力拆迁
而兼跨2008年与2009年,两度引来社会各界聚焦的,则是辽宁本溪“山水人家”项目拆迁中文弱男儿张剑刺死强拆者,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一案。案件往往不止于案件本身的意义!张剑,俨然“敲响了暴力强拆者的警钟”的先驱人物;张剑一案判决结果,似乎“成为我国保护公民私权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
不过,细细品读这个以鲜血与刑罚为主色调的故事,强者的飞扬跋扈,弱者的孰不可忍,一一跃然于心、并让人惊心。但,张剑不是唯一的,“他”存在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每一个足迹之中,“他”遍布在商业开发圈定的每一个角落里面。倘若这个“张剑”真的被当作维权英雄,倘若这个喋血案件“判三缓五”的判决结果真的被作为法制之公器维护私权进路之中的一个鲜明拐点,那么,我所看到的,是法治精神的脆弱与没落……
第一部分 2008•5•14辽宁张剑强拆命案
张剑是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东兴街道办事处长青社区22组居民。2005年4月,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印发新立屯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把张剑家在内的长青社区列为采煤沉陷区治理择址建设用地,要求居民限时腾空房屋。居民们只有房产证上所确定的住房面积可以得到拆迁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置换。其中,货币补偿标准为960元每平方米,产权置换标准为“一平米置换一平米”,超出部分按1200元每平方米结算差价。
治理工程的背后,实则是“披金戴银”的商业开发——拆迁人,本溪市华厦房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意欲挖掘新立屯地区的最高土地价值,遂在这爿土地上规划了被评为辽宁十大美景楼盘的“山水人家”包括6万余平方米的各种别墅——有21栋红色屋顶的单体别墅和约30栋两户拼装、四户拼装的联体别墅。这些无偿征收、低价拆迁土地上建造起来的房屋,每一平方米的售价高达7800元。
2005年11月7日,华夏公司贴出通知,要求居民们接到通知后到该公司的动迁办公室洽谈拆迁事宜。这一轮动迁过后,300余户长青社区居民搬进了华夏公司提供的两栋安置楼,剩下的15户,包括张家,则不达合理补偿誓不搬迁。可想而知,这15户“钉子户”的命运从此难以平静:烟囱被堵、玻璃被砸、用电被停、 用水被毁、家人被打……华夏公司的暴力拆迁有恃无恐,因为在那个东北方的城隅里,人民的公仆、公权力的行使者们对这场圈地运动保持着缄默,人们求助无门——找本溪市建委,建委推本溪市拆迁办;找本溪市拆迁办,拆迁办推本溪市国资委;再找本溪市国资委,国资委称其只管国有资产,不管拆迁……一场拉锯战就此延续开来。
2008年4月30日,华夏公司在既无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又无强拆手续资格与手续的情况下,派人强行拆除张家房屋。由于张剑与父坚决不肯走出房门,他们寄以栖身的房屋得以留存一半。
2008年5月14日清晨,华夏公司再度派出若干工作人员,准备彻底拆掉张家的另半边房屋。5名带着斧头、锯条、木棍,表情凶煞的强拆者闯进了张家。当时正躺在炕上休息的张剑见来者不善,起身让其妻信艳抱8个月大的孩子离开,但信艳欲出屋时遭强拆者阻拦。张剑见状下地穿鞋时被其余华厦公司工作人员拽住并施以殴打。反抗中的张剑拿起了炕席下的水果刀,向离他最近的人的臂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随后,华夏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调用挖沟机将张家房屋全部拆除。房屋被夷为平地之后,被张剑刺伤的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肝脏致大失血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2008年6月16日,张剑来到北京,在其代理律师王令的陪同之下,向北京警方自首,后被移交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
第二部分 2009•4•1江苏省无锡市“4.1”案件
江苏省无锡市河埒口地区处于无锡城区与锡惠、蠡湖、梅园、马山等重要景区的连接地带,是锡城西郊的第一道风景。从06年底开始,河埒口地区开始大规模拆迁工程。2007年4月,该地区张桥村也在漫天的烟尘与嘈杂的纷争之中被轰轰烈烈的拆迁大潮席卷。
在这场拆迁大潮里面,也充斥着严重偏低的拆迁补偿标准、不怎么合法的拆迁程序以及由此延伸开来的抵制拆迁情结。拆迁人无锡市万达商业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无出其右地追逐着圈地开发的商业利益,因此,对妨碍其利益实现的拆迁户们采取了骇人听闻的手法:将高压电接在民用电上,导致张桥村几十户住户的家用电器一夜之内全被击毁;停水、停电、断阻、挖煤气管道、砸门窗玻璃、出动黑社会人员日夜骚扰住户……时至2009年3月,偌大的张桥村只剩下安若然(化名)等5户继续坚守其房。
自3月20日起,具有打架流氓、抢钱、寻衅滋事、赌博、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前科的潘某,应万达公司一名副经理邓某要求找人去张桥村工地找不肯搬迁的住户“谈谈”。潘某随即纠集具有抢劫前科的黄某、具有盗窃与寻衅滋事前科的刘某以及陈某等人对5户坚守者实施语言威胁与打砸恫吓。不过,连续的冷暴力依然没能赶走意志坚定的维权勇士们,却让他们开始警惕:在这里,会不会诞生类似于张剑案的入室暴力强拆?而他们,是否又应当向张剑那样誓死保卫自己的家园?
迷茫之中,5户坚守者咨询了他们的代理律师杨在明。律师向他们提出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行不悖的维权建议:如果拆迁人一方雇佣黑社会人员不持任何法律手续入户强拆,系触犯刑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利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那么,委托人们可以群策群力,预先想好一旦发生非法暴力强拆情况如何集群体之力,对众多犯罪嫌疑人中的某一人员进行控制,并保护好现场,然后再迅速拨打110报警电话寻求公力救济。
事实证明,维权勇士们的非法暴力强拆预防是正确的。4月1日下午,潘某、邓某等人再次密谋对张桥村5户留守住户采用砸门、砸窗的手法进行威胁以迫使其搬走,该过程中,邓某提供给潘某10余把用于砸门、砸窗的榔头。随后,潘某纠集了黄某,黄某又纠集了刘某,并由刘某再纠集了陈某、雷某(具有盗窃前科)等人,于当日下午 7时许携带一米多长的铁棍和榔头等工具冲入安若然等5户家中,将其户内门、窗砸碎,家电物品砸毁。
而在安若然家中,这一暴力拆迁闹剧被演绎得更为惨烈:安若然儿媳的崭新电动车、案发时逗留于安家的另一位坚守者魏晓晨(化名)的崭新电动车均被砸毁、屋内陈设大部分被砸坏、安若然被长铁棍连捅两下、魏晓晨被三人用榔头围攻毒打(后致轻伤)、安若然的两个手无寸铁的儿子也多次惨遭凶神恶煞的来人用榔头大打出手……越打越“勇”的陈某冲到安家楼上,发现安若然的大儿媳抱着其5岁的孩子哆哆嗦嗦地蜷缩在厕所一角,便举起榔头准备砸向手无缚鸡之力的妇孺二人。所幸,及时赶到的安家兄弟拼命拖住了陈某,而楼下的“战场”也已近尾声,其他行凶人员一一乘着夜色离去,浑身伤痕累累的魏晓晨便也忍痛赶往二楼,与安家兄弟二人一同将陈某擒住。
擒住陈某之后,安若然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看着自己曾经温馨的家被破坏得体无完肤,满视野里都是狼藉之景,而被暴力侵害的身体还在阵阵剧痛,情绪激动的安若然再度拨通了杨在明律师的电话,询问是否可以在公安人员带走陈某之前对其进行“教训”。律师对其进行劝慰:在犯罪嫌疑人停止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如果权益被侵害的公民再对其进行暴力打击,那么该打击行为轻则违法,重则犯罪。安若然最终听取了律师的意见,陈某“安然”被随后赶至的无锡市滨湖区公安人员带走。
第二章 相差甚远的事件结局——刑罚与赔偿
第一部分 2008•5•14辽宁张剑强拆命案的结局:刑罚

2009年3月9日,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书称,张剑和前来解决拆迁事宜的华厦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张剑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张剑的辩护律师王令为其作无罪辩护,主张张剑的行为系针对华夏公司工作人员先行暴力行为的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2009年9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剑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张剑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持刀伤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持刀刺中被害人右臂、右乳、右腋、右腹等部位数刀,致其死亡的后果,被告人张剑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视被告人张剑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判决被告人张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0日的上诉期间内,公诉机关与被告人所在方均未提起上诉,因此张剑一案以“刑三缓五”落下帷幕。
第二部分 2009•4•1江苏省无锡市“4.1”案件的结局:赔偿
“4.1”案件发生之后,无锡市公安系统对该案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无锡市公安局主管事务的副局长、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副局长均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4月3日,潘某、黄某、刘某、雷某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抓获归案,邓某则于4月7日被抓获。
2009年5月18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对潘某、黄某、刘某、雷某、陈某、邓某等六人作出《起诉意见书》,将案件移送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5月26日,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潘某、黄某、刘某、雷某、陈某等五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8月下旬,滨湖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通知安若然等5户参加调解程序。经过五次调解之后,安若然、魏晓晨以及另外一户坚守者均于10月中旬与被告潘某达成刑事和解,由后者分别赔偿前三人人民币4万元、5万元、3.5万元。
第三章 “张剑”式维权不可取性的法律经济分析
中国法律界将张剑杀人案视为一起面对暴力拆迁,公民不得已进行自力救济引发的案件。司法对张剑一案的态度,将在中国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打击非法暴力拆迁与征地拆迁规范化、公民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选择等相应领域中产生泛而深远的社会意义。
对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三缓五”判决,有赞成与欣赏的声音,也有否定与批驳的声响。笔者认为,张剑案“刑三缓五”的判决结果,并没有在法理与人情之间发生错位,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客观行使司法判断权的结果,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理由在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张剑采取伤人行为发生在其居住房屋遭受部分破坏,并有可能继续面临暴力侵害的情况之下,系为了保护自身私有财产免受破坏、保护自己及家人免收人身侵害而采取的自力救济行为,当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之内。不过,张剑的自力救济行为导致了不法侵害者死亡的后果,而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只有在不法侵害者实施的不法行为系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情况下,产生不法侵害者死亡后果者仍然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其他情形均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只不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此出发,张剑的防卫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但是,对于这样一个严格遵循刑事立法精神的司法判决,不少人泼墨表示难以认同、令人五味杂陈。究其缘由,大可概括为张剑的弑“凶”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容忍度:我国近年来城乡建设发展势头迅猛,而这种迅猛的发展态势大抵存在一明一暗两种形态。所谓明,是指开发商明目张胆的非法暴力拆迁行为屡见不鲜——停水断电、殴打恐吓、大肆打砸甚或拿人性命;所谓暗,是指不少地方政府或官商勾结、或政绩作祟、或漠视民情,站在拆迁人一边而选择性执法。这一明一暗两种形态的结合,便使得拆迁人随意剥夺拆迁户私权的野蛮狂傲姿态无限放大,拆迁活动中善恶美丑颠倒不辨,普通公民伸张正义无门,从而最终引发无数类似于张剑案的社会悲剧。对于这些悲剧,人们报之以无边同情,认为张剑式的反抗行为是这些弱势群体迫不得已的捍卫合法权益之举,是理所当然的“正当防卫”;人们显露出群情激昂,认为法律应当对张剑们进行倾斜,否则正义难以彰显!
但是社会容忍度终究应该止步于社会容忍度本身。法的上位性、独立性使之具有一定的超然性。在纷纷扰扰的社会舆论冲击下,司法机关行使司职依然要严格遵循实定法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民意中的“正当防卫”能最终确定为司法上的“正当防卫”者,属于少数——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一般从以下五个要件加以考虑:(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暴力防卫行为;(4)暴力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这五个要件里面,第五点又是司法判断权的行使者们侧重考虑的对象。而这个防卫的尺度与分寸问题,也恰恰是采取自力救济的人们难以把握、控制、预测的问题。面对暴力拆迁,拆迁户是明显的弱势,因此往往会极尽一切手法与力量去反抗,这种时候,后果往往是不堪设想的……司法者与民众在定性“正当防卫”上的偏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由上可见,“情有可原”的张剑式维权行为并不能得到法制的庇护。另外,张剑苦苦守卫的房屋也并没有因为一场血案的莅临而得以保全。从这两个层面来看,张剑的维权是不如人意的,而且付出了较高的违法成本。概言之,维权,本不应当违法,以刑苛为代价的“张剑”式维权并不应当为人们所推崇。
第四章 江苏省无锡市“4.1”案件的成功维权模式启示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住宅,无论简朴还是奢华,无论亘古还是现今,都是带给人们避免幕天席地、得以遮风挡雨的安居之所。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住宅被明定为公民财产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住宅权,也是一项基于人性尊严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基本权利。此项权利不保,其他财产权也将失去依附的基础。但是,暴力拆迁所直接指向的,却正是这项神圣的私权,张剑案如此,无锡市“4.1”案件亦如此。
当某一被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出现了关系主体地位的倾斜,回归平衡往往有公力救济与私自力救济两种渠道。简言之,公力救济系指将这一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倚靠国家机关来解决纠纷;自力救济则是在法律体系之外化解矛盾。张剑案即是典型的完全型自力救济的体现,而无锡市“4.1”案件则是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珠联璧合的结果。前者以刑罚划上句点,后者则欣获赔偿转身。两相比较,无锡市“4.1”案件所体现的“维权不违法” 更好地运用了法制的工具理性,也更具有积极意义。
刘易斯•托马斯曾言:“如果没有人向我们提供失败的教训,我们将一事无成。我们思考的轨道是在正确和错误之间二者择一,而且错误的选择和正确的选择的频率相等。”张剑案的反思,无锡市“4.1”案件的启蒙,均应重重落入人们的视野。视野中,以下两个“重要性”更应当是重中之重:
其一,拆迁户集体维权的重要性
“团结就是力量”——曾经革命岁月里的依据号召性话语如今已成为富于经济学意味的凝练概括。《游戏着经济学》的作者在书中深入浅出地借引了两条经济学原理,其一为“科斯定理”,该定理认为:如果一团体内部人与人之间完成一次合作的成本低,那么即使合作没有第三方的介入、监督和保护,也进行得非常有效。这种团体就容易取得成功;其二为“阿罗定理”,该定理认为:一个团体要想团结,减少合作成本,成员就必须遵循共同的“游戏规则”,要懂得适当的谦让与自律,大家都能遵守规章制度,遵守团体内部约定俗成的东西。
拆迁纠纷的实质就是拆迁人与拆迁户两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因此具备前述经济学理论适用的基础。在一个拆迁项目中,拆迁对象往往是个规模不菲的团体,逐个地、一元地审视他们,他们无一例外地是弱势群体。在暴力拆迁面前,以弱对强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弱势群体联合起来才能变得强大。在智慧的润色下,人的多数性可以转化为一种战略资源!因为多数人的利益指向相同,因此就赋予法律运作的多样性,只要使得这些法律运作产生相得益彰之效,便可使维权团体共同取得最大的维权期望值之实现!
结合暴力拆迁这个主题来说,拆迁户集体维权的好处在于:他们可以群策群力,事先商量好应对拆迁人非法暴力拆迁的方法,从而使得“单打独斗”型维权的单薄性转化为集体维权力量的强大性,既可以赋予以适当暴力对抗拆迁人非法暴力的可能性,也能够为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结合创造现实性。
其二,专业律师指导的重要性
拆迁户的集体维权并不仅仅是一个人数的简单叠加的问题,而是一个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的、有机整合的联合的问题。否则,就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集体维权。其理由在于:普通公民对拆迁法律规范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解读并不深刻,甚至并不到位,并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认识偏差,很容易陷入现行立法缺陷所导致的法律陷阱。另外值得强调的是,在地方,拆迁活动通常是地方政府主导的拆迁,这就容易形成地方政府与拆迁户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不能恰到好处地进行法律运作,很容易出现这样的一种状况,即某些不法官员为拆迁户设置“警察陷阱”,诱使拆迁户激情违法,进而名正言顺地以公权力对拆迁户进行制裁。
应对非法暴力拆迁,应当讲究维权的技术性,否则,很容易落入故意伤害或是防卫过当的境地。只有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之下,拆迁户维权群体才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面对突发性暴力拆迁,才能够相对完美地把握自力救济的方式、方法、程度与技术条件。
此外,如果有专业律师的指导,还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非法暴力拆迁现象的出现。房屋拆迁无论之于普通大众,还是之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均是不易理解的“一道坎”。而专业律师熟悉整个拆迁流程,对拆迁补偿范围、标准、依据等细节也了解颇深,能够辅佐拆迁户以合理对价适时地与拆迁人和谐地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而得以在较大程度上预防非法暴力强拆“钉子户”这种尖锐矛盾的产生!
结语
英国一位首相威廉•皮特曾这样阐释平民私权的重要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 在法治社会,任何暴力剥夺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不被许可的。然而,潘多拉魔盒的故事在现实里面却又一次次重演。人们该如何保卫“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神圣私权?笔者以为,应当摈弃“张剑”式微弱无力的纯粹自力救济模式,而应当将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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