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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立法迫在眉睫

2015-07-01 来源: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步子走得越来越迅速,“城中村”或者城市周边集体土地开始大量被征用,因此近年来,农村房屋拆迁数量大幅攀升。由于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及落实等问题均欠妥,而且暴力逼迁现象愈演愈烈,农民群体对拆迁的态度呈现盼望、期待——抵制、痛恨的尖锐转化,而这种负面情绪又得不到一种有机的疏通,最终轻则发生上访,重则演化为群体性恶性事件。
目前,中国现有拆迁方面的法律规定只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对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却是极为薄弱,仅仅只有《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方面的一般规定,再无其他。孰知,房屋是农民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关乎于农民的安生立命,所以此类法律的缺失使得许多地方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保护伞”,使得他们的民权在土地财政方兴未艾的社会背景下若如草芥。一旦公民的权利轻如鸿毛,并且侵犯后又难以匡扶正义,那么,社会矛盾的引发、社会秩序的失控,就会是一个当然性的结论。社会失范,立法告急——亘古不变的道理!换言之,农村拆迁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已对立法缺失提出严峻拷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立法问题迫在眉睫!
农村土地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而村民的具体权利体现为成员权,即通过申请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有限的处分权。村民取得土地权后,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这种自建行为又使他们获得了一项新的权利,即房屋所有权。看得见的房屋和土地,以及看不见的、附着在房屋与土地上的无形而神圣的权利,都属于农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普观当前农村拆迁“门道”,由于无法可依,拆迁方的常用方式是政府征收部门直接与村委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将属于农民私有财产的房屋当做地上附属物一并处分。这样将农民的私有财产与集体所有的财产混为一谈,其违法性显而易见。
前述的村民私有财产被“集体”处理实则牵扯到另一个核心问题——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土地的征收补偿是否分离的问题。笔者以为,《物权法》在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时,谈到了用益物权补偿,也就是说,物权法肯定了土地的独立价值。既然土地存在立法认可的独立价值,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具有实操性,房屋补偿与土地补偿应当尽可能分离,而这也是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实践中,地方政府常常将房屋作为依附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属物来对待,这就造成了同一项目或相近地块,由于土地级差和土地性质的差异,补偿标准相差甚远,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其实际市场价值。由于农民的房屋被拆除后所获补偿无法实现其原有居住条件,还有可能因此丧失其基本生活来源,被拆迁农民的抵触情绪之大可想而知。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要正视的第三大纰漏点在于被拆迁农民评估参与权的剥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理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人协商一致才能达成补偿协议。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了土地征用补偿之中,农民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却不能直接参与协商,评估程序也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更是由拆迁人单方确定,故而房地被征拆的农民根本没有机会表达自己意愿。因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这样成为雾花水月。一面是权益的剥夺,另一面对应的,很可能就是为权利而斗争!
唐福珍为权利而斗争了,最后被认定为暴力抗法;潘荣夫妇为权利而斗争了,其丈夫最终被判妨碍公务罪;张剑为权利而斗争了,末了悲催地锒铛入狱……血色维权,使得我们的祖国的拆迁进路广为诟病。错的,不是斗争,而是斗争的方式。物竞天择,悲情的拆迁户之所以如此决绝,是因为他们可以选择的斗争方式基本是排他性的——要么含泪忍受,要么拍案而起。倘若,在我们的国度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有一套章法可循,使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能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使得农村拆迁户的权益可以得到切实保障,那么,没有伤害,岂会有斗争的导火索?就算小概率地碰到了导火索,人们还可以在“沉默中灭亡”与“沉默中爆发”两个极端之间选择一个文明的斗争方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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