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过刑事责任的业主是否能担任业委会委员
2016-05-25 来源:
2015年7月8日,北京市某小区13名业主(专有部分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9月7日,街道指定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并小区业主代表和开发商代表共计10人组成筹备组;12月5日至14日,经小区全体业主表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从21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了5名业主委员会委员;12月30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议,推选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2016年1月4日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依法备案。
2016年4月18日,该小区业主投诉至街道办,理由为:1、业委会主任因“贪污罪”被判决入狱,刚刑满释放是否有资格担任业委会主任职务?2、街道办为什么不公布业委会主任负过刑事责任的情况?3、业委会委员长期拖欠物业费,是否有资格担任业委会委员职务?
以上问题也是很多业主和街道办、乡镇政府面临的疑问,下面,盛廷律师将一一作出解答:
1、服过刑事责任的人员是否有资格担任业委会主任职务或委员职务?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此项规定中,并没有关于限制负过刑事责任的业主担任业委会委员、业委会主任的规定。
而北京市地方政府规章中,没有关于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的直接规定,但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有业委会委员资格丧失条件的规定,可视为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处有业委会委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此处的规定为业委会委员任职期间 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换言之,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业主不能担任业委会委员,但应注意,并非业主在负过刑事责任之后,不能担任业委会委员。
相关法规没有限制负过刑事责任的业主担任业委会委员的规定,依据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负过刑事责任的业主是可以担任业委会委员的,同样也可以选举成为业委会主任。
此处可能会有些疑问,如果刑满释放,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否有资格被选举为业委会委员、主任呢?
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处的选举权并非适用于一切选举。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实现政治民主权利的途径,并不适用于业主自治组织,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非限制业主担任业委会委员的条件。
但是,此项条件并非无所限制。业主自治组织可以通过小区《议事规则》限制担任业委会委员和担任业委会主任的条件,通过业主大会制定或修改《议事规则》规定负过刑事责任的业主不能担任本小区业委会委员、主任即可。
2、街道办无主动公布业委会委员负过刑事责任等情况义务。
首先,审判公开原则为我国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是涉及隐私、商业秘密等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审判程序及结果也是面向社会公开的。因此,关于刑事责任的承担,法院已经通过审判公开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街道办并非刻意隐瞒此项事实。
其次,行政原则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街道办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为,即不可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街道办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具有协助、指导、监督、协调处理纠纷的职责。并未规定要主动公布业主服刑等个人信息。因此,街道办无义务主动公布业委会委员负过刑事责任的情况。
3、业委会委员长期拖欠物业费,是否有资格担任业委会委员职
关于欠缴物业费是否有资格单位业委会委员职务的分析,类似于“负过刑事责任”的情况,相关法规文件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的条件的规定中,没有限制欠缴物业费业主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如想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资格进行限定,应经全体业主共同表决,在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进行约定。
是否欠缴物业费为小区内业务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授予街道办处理欠缴物业费问题。因此,欠缴物业费的情况,应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