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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女士诉市救助站、市民政局救助行为违法案代理词

2015-07-01 来源:

致XX市行政复议委员会: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接受贾XX女士委托,指派毕文强律师、杜红梅律师担任申请人贾XX申请确认被申请人XX市救助管理站、XX市民政局对贾XX老人(贾XX爷爷)的救助及安置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人。
在本案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两被申请人对贾XX老人(贾XX爷爷)的救助、安置行为”均不持异议的前提下,现代理人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未超过时效。申请人之母王XX(贾XX儿媳)曾就贾XX被救助情况向XX市救助管理站、XX市民政局申请信息公开,并于2014年5月16日收到XX市民政局的快递,含:XX市救助站(求)受助人员登记表、XX市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入住荣军医院优抚病房登记表、居民死亡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证据2-4)。申请人始才确切知晓贾XX被救助的始末。
申请人于2014年7月7日通过邮寄立案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复议时效。
二、贾XX不符合救助条件,申请人认为老人被救助的根本原因是当地出于“维稳”考虑、为预防上访,XX市救助站对其实施救助的行为违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被申请人提交的《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登记表》“亲属信息栏”中赫然登记着其儿媳王XX的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足以据此判断贾有河并非“无亲友投靠”的被救助范围,应当在老人到站第一时间联系家属领回。
为什么救助站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家属领回呢?真相是否如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所称“经审查老人符合直接救助的条件而给予救助”呢?据申请人称,其家庭多遭变故,2006年后王XX曾多次带着老人上访反映自家拆迁问题,2006年6月老人先后被信访局等单位送至滕州市救助站、滕州市岗头镇稻屯村、临沂市救助站、荣军医院。期间老人又有走失,多次辗转才不完整的知晓老人被转送的大致情况。2007到2012年期间,贾有河一家人很少相见,相关单位不允许见老人更不允许领回家
事实胜于雄辩!本案贾XX被救助的真相,并非是救助机构救助城市流浪者,而是因为“限制上访”。以上情况请复议机关核实!
三、被申请人XX市救助管理站对贾XX实施的救助行为程序违法。
退一步讲,即使老人是流浪被救助,但是XX市救助管理站的救助行为也存在程序违法。
超期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救助站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救助,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贾XX的救助远远超过法定期限。
未及时通知家属接回。XX市救助站在答复书中所称“对其救助后,与其儿媳多次联系接回老人,其儿媳均以无经济来源、无力赡养为由拒绝”与事实不符,对此被申请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行政复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老人被安置到荣军医院后,XX市救助管理站和XX市民政局作为救助机关和安置机关,负有定期沟通老人身体状况、保障老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权利的法定义务。
老人在荣军医院老年优抚病房住院期间,仍属被救助期间。XX市救助管理站与安置机关XX市民政局,应当定期书面沟通老人身体状况、保障老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权利。
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一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上述义务,根据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申请人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提到的诸多情况与事实不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贾XX老人因“预防上访”原因而被救助,且在救助期间非因正常原因死亡,XX市救助管理站及XX市民政局的救助、安置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复议机关采纳。
 
代理律师:毕文强、杜红梅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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