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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拆迁案例:法院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

2016-08-08 来源:

在征收拆迁中,部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在政府的“威逼利诱”下,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想要维权,却遇到了极大的困难。签订了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该如何正确的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通过一个胜诉判决告诉您,签订协议后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情简介】

程女士等二人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双庄村3队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各一处。程女士等二人的房屋因为国际汽车城项目于2006年被拆迁,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安置在“金水花苑”小区。程女士等二人认为补偿极其不合理,其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于是程女士等二人找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师务所帮助维权。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得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一波三折

接受了程女士等二人的委托之后,考虑到案件历时较久,盛廷律师事务所指派办案经验十分丰富的李丽娜律师承办了该案件。盛廷律师考虑到程女士等二人的房屋于2006年被拆迁,以及程女士已经入住等特殊情况,确定了本案的整体办案思路:首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查“金水花苑”安置小区建设批准文件以及房屋拆迁合法手续;其次对发现的违法之处提起法律程序。于是数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分别被邮寄到不同的政府部门,其中从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得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盛廷律师针对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法定期间内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撤销该许可证。然而,得到的结果是,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盛廷律师针对该裁定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得到撤销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责令其立案受理。2016年1月12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办案第二辑:法院作出了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的判决

盛廷律师认为:首先程女士等二人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其中一位办理了入住手续并缴纳了相关费用,与“金水花苑”安置小区存在利害关系。并且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在不具备申请条件时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兴庆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判决如下:确认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程女士等二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盛廷说法】

在程女士等二人的案件中,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案中,涉案土地建设单位是“宁夏通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而申请单位却是“宁夏沃福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主体错误,且缺乏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法定材料,按照法律规定主体及程序错误,应予撤销,但考虑到撤销该规划许可证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

在本案中,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最终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希望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而导致自己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律师,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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