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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案例:后悔签订补偿协议,如何救济?

2016-08-26 来源:

在征地拆迁中,很多被拆迁人在政府的“威逼利诱”之下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等到被拆迁人清醒过来之时,补偿协议已经发生效力。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可以启动法律程序维权吗?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通过胜诉案例告诉您,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安徽省泾县琴溪镇拥有532.59平方米的房屋并办理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房屋用于酒店经营20多年,是王先生一家收入的唯一来源。因宣泾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王先生的房屋面临拆迁,在琴溪镇人民政府口头允诺退后15米建房并继续经营酒店的情况下,王先生于2013年11月15日与琴溪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并领取了补偿款,房屋于2013年11月25日被政府拆除。然而等到王先生要求政府履行承诺允许建房时,却遭到了政府的拒绝,在数次交涉无果后,王先生想到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办案掠影】

政府信息公开先行,行政诉讼胜诉

盛廷律所的李丽娜、郭悦律师接受了王先生的委托之后。两位律师先是对王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以及实地调查,决定首先启动信息公开法律程序,以调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于是,数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分别邮寄到不同的政府部门,以等待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决定下一步法律程序。

获悉泾县人民政府对此次房屋拆迁没有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盛廷律师随即决定对房屋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纸行政起诉状递交到泾县人民法院,将泾县琴溪镇推上被告席。泾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作出判决如下:被告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王先生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盛廷说法】

在王先生的案件中,关键点在于《房屋拆迁协议书》的前置性条件违法,那么政府依据该协议书拆除房屋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可知,征收王先生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泾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中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泾县人民政府没有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故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可知,《房屋拆迁协议书》的前置性条件违法,根据该协议书拆除王先生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泾县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在本案件中,盛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确认琴溪镇根据《房屋拆迁协议书》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被拆迁人在政府的“威逼利诱”,已经签订过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通过律师的具体分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此,希望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而导致自己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被拆迁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律师,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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