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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案例: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你分的清吗?

2016-11-18 来源:

这次的案件是由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李笃振律师和姜泉律师联手打的一个漂亮仗。

委托人孙先生的家在河南,2016年1月22日,驻马店开发区管委会向孙先生作出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首先何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不是同一个概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类似于合同的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换言之,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如果无法和被征收人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的话那么征收人方就会做出补偿决定。不过这个补偿决定也并不是不可以改变的,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如果对此补偿决定不服的话可以申请复议和诉讼。

在这次开庭前,盛廷律师特意让委托人联系法院,要求查阅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告知还没有提供。在庭审中,被告虽然提供了证据,但是律师死死抓住被告提供的证据时间,认为被告提供证据时间已经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不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提交证据的期限是有严格期限的,超过举证期限再举证的,视为没有证据。这次案件律师就是紧紧抓住了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的时间已经超过举证期限的问题,对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认可,视为被告没有任何证据,结果可想而知。

本就是十分牵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为再加上律师的庭审技巧,最终法院判决直接撤销了驻马店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房屋征收拆迁案件是十分专业的案件,如果充分掌握了专业知识及有关诉讼技巧,对付政府拆迁文件,撤销政府文件并非难事,政府并不可怕,另外本案的一些庭审细节并无详述,难度较高,切勿模仿!

最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是不同的文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是最终的文件,可以进行复议和诉讼,很可能因违法而被撤销掉。

在庭审中证据和脑子、技巧都很重要。

然而支撑着拆迁律师为当事人维权的并不只是庭审中的证据和技巧,而是他们心中那份“达而兼济天下”的执着。这个世界上大部分人都在努力的活着,为了他们心中的信念、为了他们所坚持的理想,这不仅仅是李笃振律师和姜泉律师对自己的执着,这更是盛廷的律师们对于自己的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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