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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案例:权利与义务,征拆中的同行者

2016-12-30 来源:

在近些年的征拆案件中,经常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发生,什么意思呢?

比如说在给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只说了要对当事人作出怎样的处罚,却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的权利,也不告知当事人如果对于处罚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

比如说在政府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的时候,没有告诉当事人他其实是享有陈述权的,同样的也没有告诉当事人享有的诉权。

更为严重的是,在政府公告出了《房屋征收决定》时没有做出并且将补偿决定公告出来。

当事人朱先生是浙江省天台县的居民,2005年,朱先生与其他两个人通过人民法院的拍卖执行程序买到了某个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一直都没有在该地块展开建设。

2013年,因天台县市民服务中心项目和始丰湖公园项目的需要,天台县人民政府开始进行房屋征收活动,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朱先生合法拥有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期限为一年。

正常情况下的话《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同时,安置补偿也需要及时公告出来。可是直到2016年6月底,天台县人民政府仍旧没有作出补偿决定。当事人朱先生感到很焦急,于是咨询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盛廷律师代理维权。

赵传学律师与翟根才律师承办了该案件,两位律师在认真阅读相关案件材料之后,分析了整个案件的案情始末,认为该案件的法律关系一目了然,政府的违法行为也清楚明确。

所以两位律师立即反应,先向天台县人民政府发出了《补偿申请书》,而天台县政府在收到这份申请书后一直没有回复或者开始补偿工作,因此两位律师马上进行了下一步行动,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收到这份复议申请书后,天台县政府作出的答辩偷换概念,他们认为作出补偿决定的部门和签订补偿协议的部门是一样的,所以应该是由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来进行补偿,将一切责任推给了管理委员会。

天台县政府秉持着这种“无理的因果关系”,在答辩中表示“在收到朱先生的补偿申请书之后转交给了新区管委会”已经算是尽到了自己的工作职责。这种说法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将自己被写在法律中的职责“转交”给别人做就是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这样的答辩理由必然是不会被认可。

2016年12月,台州市人民政府发来的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天台县人民政府对朱先生的补偿申请书未作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天台县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广大的被征收人们要记住,即使对方是政府或者是政府部门,他们在拥有权利的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他们的义务其中之一就是要将大家享有的权利清楚明白的告诉大家,如果收到了行政处罚或者政府要对大家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时候,大家是享有申辩权和陈述权的,而且如果不服的话也是享有复议诉讼权的。

如果大家分不清也记不住这么多东西,那么请大家一定要记住一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自己需要承担义务的时候也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如果真的被政府侵犯了合法利益的话,不要怕,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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