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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拆迁案例:困难户如何做好拆迁户

2015-06-29 来源: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中旬,林汇钊(化名)与孙德平(化名)的住所被划入拆迁范围之内,两位年过半百的困难户,经过拆迁评估后分别被确认的补偿额都仅在十万左右。经过三次拆迁的林先生对于补偿过低这一点深信不疑,随即在2009年7月下旬,林先生与孙先生委托了盛廷律师团队,期望能将补偿款提高,使其可以继续生活。
律师介入:
盛廷团队律师刚一介入林汇钊一户的拆迁裁决即被火线做出,这就使得维权行动的开始刻不容缓。
首先,面对林汇钊的被动局势,盛廷团队律师果断向法院提起诉讼。8月下旬北镇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做起了被告的辩护人,律师随即申请了回避。此后该案便陷入了中止
裁决之诉提起后,律师便请求北镇市政府撤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8月上旬被告知维持了原决定。律师在诉讼立案时又遇到了立案难,之后律师分别向市中院、省高院递交了《立案申请书》以维护委托人的诉权。最终使得北镇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诉讼。
面对盛廷律师的步步为营,拆迁人也加快了步伐。在强拆听证会上,盛廷律师对拆迁人的各项违法点全部一针见血地批驳后,听证会被宣布中止。
三轮维权攻势下来,使得拆迁人主动要求谈判,在经过多次协商后两位委托人最终得到了理想的补偿。
盛廷说法:
对于困难户而言房屋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当困难户作为被拆迁人时,损害其财产权利甚至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频频发生。在困境面前不乏有人选择用无力而又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这种方式最终总难免在机器的轰鸣声中崩于一溃。可见,这种长歌当哭并不能给救赎美好生活带来希望。
那么,困难户究竟应如何应对?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其他诸多法律也为需要保护的人们支起了日渐明晰的屏障。人们,应当学会掌握法制时代法制的经世致用,为己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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