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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拆迁案例:借力法院撤销政府违法决定

2016-07-01 来源:

“行尽胡天千万里,惟见黄沙白云起。”这是被拆迁后的光景,樯橹灰飞烟灭,留下的是荒芜与贫瘠。虽然极力推行的农村改造,旧城新建,都是为了给民众一个更好的居所,推进城市的进程;却往往遭受到来自各方的阻力。或是政府的违法行为,民众的非暴力不合作,这些不和谐的因素阻碍着拆迁的进程。

<醉里挑灯看剑,梦回吹角连营>

青海省西宁市的李先生一家是十里铺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一处。2015年李先生一家的房屋面临拆迁,因为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一直没有与征收办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11月份李先生收到宁开东管【2015】99号《某园区管委会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以下简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2016年5月,法定的起诉期刚过,某园区管委会便迫不及待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先生的房屋命悬一线,危在旦夕。无奈之下,李先生找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在旁听翟根才律师开庭后,果断委托翟律师帮助其维权。

<沙场秋点兵>:接受委托,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齐飞

在接受了李先生一家的案件委托之后,翟律师在对李先生一家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后,发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虽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其没有合法征地批准文件,属滥用职权、非法征地,当即决定提起确认《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无效的行政诉讼,在第一时间完成行政起诉状并指导当事人完成了行政立案,突破了起诉时限的限制。

<弓如霹雳弦惊>:诉讼开庭后,政府主动撤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

起诉后,翟根才律师一直紧紧跟着案件进展情况并寻找政府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的违法之处。李先生一家于2016年6月收到被告某园区管委会的行政答辩状及其证据和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翟根才律师对上述材料仔细研究,找出了制胜之道。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过程中,翟根才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质证,使得被告毫无辩驳之言。2016年6月23日被告主动做出宁开东管【2016】100号《某园区管委会关于撤销行政决定的决定》:撤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李先生一家的房屋保住了,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正义得到了伸张。

<了却君王天下事>

在李先生一家的案件中,关键点之一在于某园区管委会是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2014年《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的安排征收李先生一家的宅基地及其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故而,某园区管委会没有征地批准文件,属非法征地,其征地的相关文件依法无效。

关键点之二在于被告某园区管委会园无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然而被告非上述行政行为的法定行政机关,属滥用职权。

关键点之三是某园区管委会是西宁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工作部门,不属《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法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不仅主体错误、而且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的行政行为。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专业的拆迁律师就好比战场上的主帅,专业的拆迁法律知识是他手里坚不可摧的兵刃;熟练的办案经验是他身上铜甲铁盔;于是背负着为被拆迁人维护权利的理念,策马扬鞭。所以当你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而导致自己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律师,选择法律途径,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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