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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案例:违章建筑还是政府失信?来看这个判决

2016-08-05 来源:

在部分拆迁案件中,政府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尽早完成拆迁工作,会想方设法的拆掉被拆迁人的房子。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以拆违代拆迁”。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房屋。然而,这样的行政处罚,都是合法的吗?

房屋缘何违建

吴先生是浙江诸暨人,2006年应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邀请,按照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的规划,由村委会将原先的老房屋拆除后,吴先生在原地重新建造了房屋。

2015年嵊州市城管局向吴先生作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吴先生于2006年建造的房屋没有经过行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于是决定没收吴先生的房屋及庭院。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即将被拆除,吴先生无奈之下只能踏上维权之路。吴先生经过多方比较,选择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帮助其维权。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接受吴先生的委托后,指派栾金光律师承办该案件。盛廷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代吴先生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嵊州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意料之外的是嵊州市政府却作出了维持该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提起诉讼,维权势在必行

盛廷律师代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撤销嵊州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撤销嵊州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盛廷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城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1、吴先生的房屋建造有特殊的历史和政策背景。根据嵊州市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吴先生接受了村委会的邀请,才建造了涉案房屋。因此,吴先生建造房屋是按照政府政策的行为,是在嵊州市政府规划和许可的情况下建造的,不能仅仅因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认定为违法建设。

2、被告嵊州市城管局作出的要求没收吴先生房屋及庭院的处罚决定不合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有多种方式。被告可以要求原告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但被告却直接要求没收房屋,显然是不合理的。

3、最重要的一点,本案处罚决定不适用城乡规划法。吴先生的房屋建造于2006年10月到2007年4月期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除外。而城乡规划法并未特别规定溯及既往,因此,被告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法院力证,政府失信

法院最终采纳了盛廷律师的意见,认定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因城管局不能证明新法存在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特别规定的情况,因此被告嵊州市城管局作出没收实物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而嵊州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虽然程序合法,但是复议决定合法性审查不足,因此应予撤销。

在拆迁过程中,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很多,盛廷律师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帮助被拆迁人保住自己的房子。也希望被拆迁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一定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聘请专业律师帮助您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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