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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拆迁案例:虽维权苦,但不放弃、不抛弃!

2016-08-19 来源:

征收拆迁是一项冗长且程序繁琐的工作,不仅仅是广大的被征收人对征收拆迁工作不熟悉,甚至很多的政府对这项工作都不是很有把握。常常会出现违法操作的情况,当然也不排除明明知道是违法的情况,却还是“一意孤行”的政府。法律条文繁杂,政府作为违法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捍卫自己的权益就像是倒悬之危,是极其困难的。但这并不代表因为维权艰难,我们就放任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接下来的案例就是一个被征收人如何正确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的委托人李先生是天津人,住在天津市的渔阳镇。2013年11月24日凌晨5时许,渔阳镇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并且未经委托人李先生知情和允许,由一名副镇长坐镇指挥,动用100余人和多台机械,对委托人李先生的总面积393.24平方米的私人合法住宅实施暴力强拆,委托人李先生所有的财产被掩埋、毁损、灭失,严重侵害了委托人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此前渔阳镇政府没有按照法律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点和面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等法定事项进行公告。在没有通知委托人李先生,亦未与委托人李先生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委托人李先生的房屋,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委托人李先生的合法权益,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般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的地位与政府相比是处于劣势的,这个时候一定要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做好取证的工作。像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方也就是委托人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就是“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现场照片8张,以证明原告被拆除房屋前、后情况。”这个就成为了最重要的得到胜诉判决的证据。

最后案件的判决还是令人欣慰的。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即渔阳市政府)具有对原告(即委托人李先生)未经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造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被告在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未履行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2013年11月24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在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总是想不到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总觉得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罢了,但是法律才是最能够保护自己的手段,在看到了这些胜诉判决后,请大家能够对法律的公正和正义重拾信心。

虽维权难,不放弃,不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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