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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案例:拆迁人指鹿为马,盛廷律师明察秋毫

2016-11-21 来源: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三个月之前笔者曾经有一篇文章也是这个名字,笔者当时也没想到居然成为了一个系列。背锅侠是一个充满悲情又略带些黑色幽默色彩的英雄,因为他们所拯救的一方往往不是代表正义的一方,他们的背锅同样也常常不是自己的意愿。中国有句老话,官大一级压死人,如果上面明示或暗示的授意下级:这个锅你先替我们背了,等风头过了给你升职加薪。会给升职加薪的也是比较善良的领导了,上级就是什么都不承诺,不通知上来就把过错全部都推在下级的头上,作为下级又能做什么呢?什么都不做不了,只能举起背锅大旗——“以大局为重”。

好在现在的法治环境慢慢在变好,世间也在慢慢的变得更加清平。只要下级或者被拆迁人中对自己的主张有充足的证据,对簿公堂之上的时候,谁也不会剥夺谁说话的权利,更不会容忍任何人指鹿为马,颠倒黑白。

这次的案例是发生在山东省滕州市的委托人李先生身上。李先生是滕州市东沙河镇单村村民,因为滕州市东沙河镇新农建设项目的需要,李先生家的房子被列入了拆迁范围内。2012年3月20日东沙河镇与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组织了大量的工作人员,在未予通知且没有出示任何的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李先生的房子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拆毁殆尽,李先生的家园变成了一片瓦砾。无奈之下李先生将东河镇政府诉上了法院。但没有想到的是,镇政府突然翻脸不认人,把强拆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然村委会挺身而出,准备一肩担起所有责任。

房屋拆除后,李先生赶紧委托了盛廷律师事务所来维护他合法的权益。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毕文强律师与杨强律师承办了这个案件,他们马上启动了法律程序,这次的庭审的证据与材料只不过是他们“浩如烟海”的工作材料中的一些罢了。

转回正题,这次案件还是跟上次相同的案情,所以还是相同的托词。在这个由东沙河镇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中,东沙河镇政府一直辩称拆除李先生房子的事情是由村委会组织实施的,他们并不知情。

在庭审的过程中,盛廷律师提交了东沙河镇政府作出的紧急通知、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这个新农村建设项目是由市政府牵头,强拆行为由东沙河镇政府具体实施的。相信大家都听说过电视剧里常出现的这句话:人证物证俱在,证据确凿,你还有什么话好讲?在这个案件中,还蛮适合东沙河镇政府的。

东沙河镇政府提交的证据是关于拆迁的公告与张贴公告的照片。证明拆房子这件事不是他们做的。被告出示的这些证据与盛廷律师出示的证据相比,有句诗可以很好的形容——蚍蜉撼大树。

最后判决,“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镇政府对原告在该建设项目区域内的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被告未能提供其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这个话的意思基本就是“镇政府你不要再推脱了,这没有意义。你最好能够说一下你们为什么这么做,如果你有合理的理由,这么做也没问题啊,毕竟法庭是讲道理的地方。”(当然这只是笔者的单方面解读。)

以下是彩蛋: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大会是不同的这个论点,是在法院查证的事实中的一个插曲。以下为大家引入几个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这两个会议的区别就是村民会议能够覆盖的村民的数量更加多,范围更加广。一般事关全体村民重大利益的时候需要召开村民会议。

彩蛋和笔者提炼的观点是重点,不要丢分!不要丢分!!不要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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