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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案例;致征收人:你违法偷拆,我维权到底!

2016-11-23 来源:

房屋被偷拆,这是很明显的违法拆迁行为。然我们的征收方总是会试图挑战法律的权威,为了对付征收拆迁过程中难以达成补偿协议“钉子户”,我们的征收方常常“知法犯法”,以偷拆的形式悄悄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针对征收方的偷拆,被征收方往往会选择走法律的途径来维权,最终,征收方只会落得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下场。

案情简介

刘某在北京市某村有宅基地一处。

2010年6月3日,该村乡镇建设科、村民委员会以及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刘某在1989年取得该宅基地上,并在该宅基地上自建住房5间,面积共计120平方米,属合法房屋,该证明确认了刘某已经取得该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是合法房屋。

随后,刘某又在自家宅基地上自建房屋4间,共计面积100平米,房屋总面积220平方米。

2011年5月13日,该镇人民政府突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委托人的房屋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责令刘某限期自行拆除。

2011年6月9日,该镇人民政府趁委托人不在家,偷偷将最初的五间自建房屋强行拆除,面积120平方米。

2011年6月26日,同样在刘某不在家的情况下,将剩余4间自建房屋强行拆除,面积100平米。致使刘某价值50万元左右的财产灭失,政府以违建为由不给予任何补偿。

后,刘某委托盛廷律所的律师,处理其被镇政府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被强行偷拆的事宜。

盛廷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专业的分析,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率先发出律师函,首先指出法不溯及既往,明确《城乡规划法》中等建设许可证不能适用于生效之前刘某1989年已经修建好的房屋。

其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不意味着房屋必然要拆除,已经建好的房屋,可以通过补办手续使房屋“转正”。

再次,镇政府无权依据限期拆除通知书强行拆除委托人的房屋。限期拆除通知书是正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的预备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因为一个准行政行为就直接强拆刘某的房屋,程序严重违法。针对不给任何补偿的偷拆房屋行为,经过盛廷律师的努力,为刘某争取了合理的补偿。

盛廷说法

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

违法建设的表现形式:

(1)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未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的建设。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3)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

(4)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

(5)违反批准文件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

(6)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建设的项目。

违法建设的认定程序: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一般分为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先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即使属于“绝对违法”的违法建设,也必须依法履行上述认定程序。

违法建设的补偿标准: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违法建设应当是调查、认定处理后,不能经过补办程序实现“转正”的实质违法类型的建筑,因行政机关不作为、怠于履行职责导致被征收人在征收前无法完成“转正”的建设,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小结

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面临问题时,需保持理性,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以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争取合法补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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