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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拆迁案例:政府为其违法强拆行为买单,当事人获180万赔偿

2016-12-12 来源: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香港居民,积极响应广东省东莞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在1995年与某镇某村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并约定在此建设厂房并进行生产经营,当地村委会负责建设厂房的报建手续及通水、通电等问题。

从此,李先生在此生产经营,并为当地农民提供了就业岗位,造福了当地百姓,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2009年,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完善交通网络,该镇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道路规划,对李先生的厂房等建筑物予以征收。

李先生在此时并未见过任何征地批文,政府对于李先生的补偿安置问题只字未提,另当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认为李先生的厂房系违法建筑,并扬言要拆除李先生的厂房。

2011年5月,在李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李先生的厂房非法拆除、损坏。事发后,广东省电视台对此强拆行为进行了深入的报道。

随后,李先生多次寻找当地政府解决厂房被非法强拆的问题,并谈及对此次征收补偿问题的情况下,当地镇政府才给予李先生一份评估报告。面对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的缺失、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且厂房被强拆的情况下,李先生咨询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杨强律师,决定委托杨强律师来承办自己的案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杨强律师通过走访了解情况,并结合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得知当地政府实施的征收拆迁,并未发布过任何书面的征地公告等材料。面对此种情况,经验丰富的杨强律师制定了两步走的策略,第一,调查此次征地的合法性问题;第二,对于李先生房屋被强拆的行为启动法律程序。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此次征地的情况

在杨强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李先生厂房所在地块的征地报批材料、并调查涉案地块土地的性质等。最终,收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答复,告知李先生厂房所在的地块属于集体土地,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无相关的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那么,就可以确定李先生的厂房此次征收,系当地政府所为。

(二)针对厂房被强拆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遇阻

通过分析李先生提供的强拆的材料,并调查走访得知李先生厂房被拆除系该镇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综合执法、规划建设、所在村的力量组织实施的。为避免行政机关相互推诿责任,杨强律师针对此次非法强拆行为,以东莞市某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将当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列为第三人,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李先生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然,李先生递交的复议申请书犹如石沉大海,了无音讯。

(三)起诉复议机关,责令其履行复议职责,强拆行为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

面对复议机关对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理睬的情形,杨强律师决定以复议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责令其履行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作出复议决定。在庭审中,杨强律师递交了曾向复议机关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在证据面前,复议机关哑口无言,接受了法庭的调解,受理了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通过杨强律师走访调查相关行政部门,向复议机关递交的强有力的证据,还原了强拆李先生厂房的事实情况,证明了某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违法强拆行为。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李先生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李先生厂房的行为违法。

(四)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获赔180万

面对政府强拆李先生厂房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加之政府对于此次的征收补偿问题毫无谈判的诚意,杨强律师与李先生权衡利弊后,决定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向某镇政府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但其对于我们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置之不理。

面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理睬的情况,以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庭审中,杨强律师提供了由于此次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给李先生造成的损失,并列举了损失清单,加之,政府违法强拆,导致李先生部分的举证不能。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经过杨强律师的据理力争,加之镇政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将违法强拆厂房后的屋内物品返还给李先生。最终,法院通过判决酌情判令某镇政府赔偿李先生180万元的损失,李先生此次的征收拆迁问题得以解决。

律师说法

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往往都没有见过任何的征地公告、征地批文就告知其房屋要被征收了,拆迁办对于补偿问题一直避而不谈或者是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为了逼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达到尽快腾地的目的,往往只要以被征收人的厂房或者房屋没有报建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为由,就被相关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书或者限期腾地决定书。更甚者,违法偷拆或者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

面对上述情况,被征收人不要惊慌,在与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沟通时随时录音,政府工作人员向公告栏或者院墙等地张贴的书面材料要及时查看并拍照保存,证明该区域存在征收拆迁的情况。在与政府部门签订任何书面材料时需要谨慎,切不能在空白的材料上签字。若相关政府部门已经下达政府了限期拆除决定或者是房屋已经被强拆,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根据个案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制定维权策略,抓住契机,使被征收人与政府搭建一个协商谈判的平台,这样,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问题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

相关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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