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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案例:维权碰壁?且看看这个……

2016-12-30 来源:

维权碰壁, 这在征地拆迁中是很常见的。不少当事人会疑惑,不维权我的土地必然会被强征、房屋必然会被拆,然而辛辛苦苦的走上维权路,也会遇到阻碍,所以只能坐以待毙吗?其实并非如此,就盛廷律所承办的四千起案件来看,也是有很多被拆迁户通过法律途径成功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村民,拥有一处房屋。李先生的房屋因为丰乐河综合治理项目面临征收,由于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价格,李先生并没有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2年2月20日,李先生收到了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承受着来自政府的巨大压力,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想到维权只有走法律途径,李先生遂决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行政诉讼一审被驳回


接受了李先生的委托之后,盛廷律师在对李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和实地调查之后,决定对严重不合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以期纠正未履行对相关前置性文件审核的违法行为以及未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的违法之处。承办律师一纸诉状将歙县人民政府状告到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然,意料之外的是,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先生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没有开庭,直接作出《行政裁定》:对李先生的起诉不予受理。

办案第二辑:行政诉讼二审,一审《行政裁定》被撤销

面对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的《行政裁定》,盛廷律师果断决定对《行政裁定》提起上诉,一份满含期待的上诉状及时提交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如下:撤销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本案由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律师说法

在李先生的案件中,关键点在于李先生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以及对证据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李先生于4月25日提起诉讼,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属于明显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开庭审理进行质证的情况下,直接采纳歙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也属于违法。

在本案中,盛廷律师通过行政诉讼法律途径撤销了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下一步继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希望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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