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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案例:违法征拆,谁负有举证责任?

2017-02-24 来源:

上一篇文章里面,我们用胡先生的案件给大家分析了征地拆迁中常见的“拆违代拆迁”的违法拆迁行为,也列举了相应法条。这次的文章继续借着胡先生的案例来给大家讲讲,针对违法征拆行为,谁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谁来证明征拆行为的违法性?

【办案经过】

胡先生是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胡桥社区胡庄村民,在该村有房屋一处。2007年胡先生的房屋因其房屋多处漏雨、地基下陷导致房屋多处开裂,胡先生于是把老房屋推翻,在其宅基地上新建设房屋一处。胡先生的房屋因为政府建设面临拆迁,政府以违建的名义于2016年3月2日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盛廷刘春龙律师针对房屋已经被强拆的事实而在之前未获得任何政府相关文件,于是决定对强拆房屋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刘律师亲自起草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到阜阳市人民政府,等待政府的回应与答复。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阜复字(2016)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到是依据颖东强拆字(2015)第120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对胡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然而,胡先生并没有见到和签收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

面对在复议中得到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盛廷刘律师认为该《强制拆除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超越法定职权且程序严重违法,于是决定对该《强制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纸诉状将阜阳市颍东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状告到颍东区人民法院。颖东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在颍东区辖区内涉及面广、且有重大社会影响为由,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管辖,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移交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依法审理了本案,最终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阜阳市颍东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5)第120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盛廷说法】

在胡先生的案件中,关键点在于阜阳市颖东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不举证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规定可知,被告需要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告阜阳市颍东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被告作出的颖东强拆字(2015)第120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无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本案被告未提供证据的原因也许十分的简单,首先因为其没有法定职权,其次也没有调查事实等等,随意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借着胡先生的案例,我们分别为大家讲解了遭遇“拆违代拆迁”时,以及针对违法征拆时的举证责任。

违法的征收行为并不少见,然而因为法律法规的复杂、被征收人与政府地位的不对等,使得当事人的权益轻易受损,并且维权艰难。在此,希望土地房屋被拆迁的被拆迁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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