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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案例:谁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7-02-24 来源:

安置补偿不合理,无疑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征收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无法清楚知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是合格的主体。稍有不慎,使得权益受损、维权期限届满,我们该怎样识别与应对呢?与其坐以待毙,不如坚持维权。

办案经过

孙先生是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荒坡陆村杜楼东组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一处。孙先生的房屋因为建设项目面临着拆迁,由于政府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文件以及补偿标准过低,孙先生一直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1月22日孙先生的房屋被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大批人员和机械强制拆除,并于当日对孙先生送达驻开政征【2016】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迫于无奈的孙先生委托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的李笃振律师和姜泉律师共同承办案件。两位盛廷律师在对孙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和实地调查之后,决定对不具备法定职权、实体和程序均违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是一纸诉状将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告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最终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驻开政征【2016】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盛廷说法

在孙先生的案件中,关键点在于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无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可知,对于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人不配合,有权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作出的政府文件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在本案中,根据依法行政基本原则以及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挂羊头卖狗肉,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应予撤销。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面对被起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局面,自知理亏,没有提交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规定可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没有相应证据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的规定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盛廷李笃振律师和姜泉律师通过行政诉讼撤销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下一步继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面对政府作出的各种政府文件,被拆迁人由于专业知识的原因往往无法识别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越来越专业化的背景下,被拆迁人把遇到的拆迁事务委托给专业的律师来做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在被拆迁人和政府力量不对等的博弈中,被拆迁人只有借助律师的帮助,自己的合法权利才会得到维护,才会得到公平的补偿。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希望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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