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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拆迁案例:“阻挠国家建设”,责令交出土地的正确打开方式

2017-02-28 来源:

案情简介

李先生夫妇是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净月街道村民,通过其他村民转包净月开发区新立城镇李洼子屯承包地建设大棚、作业棚等地上附着物。李先生夫妇的大棚因为一汽金融项目面临拆迁,因为补偿标准过低,没有与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8月9日净月开发区作出长净集征字【2014】第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14年12月6日又撤销了作出的上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14年12月8日又作出了长净集征字【2014】10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然而在2014年8月18日净月开发区组织大量人员和机械对李先生夫妇的大棚进行强制拆除。面对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大棚被完全损毁,李先生夫妇感觉天都塌下来了。

办案经过

办案第一辑:行政复议和一审行政诉讼均受挫

盛廷李笃振律师在对李先生夫妇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实地调查之后,决定对长净集征字【2014】10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以期待以最小的成本撤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没有想到长春市人民政府偏袒净月开发区,作出维持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面对一个违法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错上加错的行政复议决定,李笃振律师坚决提起行政诉讼,以期法院来纠正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作出驳回李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办案第二辑:二审和重审赢得正义

面对违法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李先生夫妇很是纳闷,怎么没有说理的地方呢?

盛廷李笃振律师安慰道,现在是黎明前的黑暗,坚持就是胜利,真理站在我们这一边。李笃振律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上诉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以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作出如下裁定: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发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二审赢得了初步胜利。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重新立案,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了审理,在上级法院的监督下,依法审理了本案,判决如下:撤销长净集征字【2014】10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历经了重重困难,李先生夫妇的合法财产权利得到了维护。

盛廷说法

在李先生夫妇的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可知,责令交出土地前提是存在影响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情形。在本案中,先强制拆除李先生夫妇的大棚,已经不存在阻挠国家建设的情形,然后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已经没有作出该决定的必要,被法院认定为作出该决定不当,故该决定被撤销。

在本案中,李笃振律师经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和重审行政诉讼最终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下一步继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案历经曲折才达到维护合法权利的目的,在此,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郑重提醒大家:遇到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犯,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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