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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案例:律师识破政府违拆套路,违法决定被法院撤销

2017-05-08 来源: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产。因衡水市城镇建设的需要,拟征收李先生所在村的土地,由于拆迁方与李先生对于拆迁补偿上存在很大的争议,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12月29日,该村所属的乡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因李先生的房屋建设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拆除你的违法建筑。限定李先生在2016年1月5日前将建设的违法建筑拆除完毕,若逾期未拆除的,乡政府将组织执法人员强制拆除。

李先生对乡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多年居住的房屋遇到拆迁,怎么就变成了违法建筑了呢?对此,李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最终,李先生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后委托该所的杨强律师和赵传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委托代理人。

办案经过

(一)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复议先行

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后,杨强律师和赵传学律师经过细致的研究分析,这是政府部门惯用的伎俩,以拆违代替拆迁,逼迫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鉴于时间的紧迫性,保住房屋是其关键问题所在,故两位律师果断决定先提起行政复议,希望通过上级机关的监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维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于是,一纸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至区政府,没想到区政府护短,没有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便作出维持《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以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

在收到区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时,盛廷律师在法定的期限内,以乡政府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将其诉至区人民法院。在开庭期间,杨强律师和赵传学律师说明了李先生房屋位置的坐落,已经被列入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并罗列了乡政府无行政处罚职权、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建房的历史等等问题,以便区人民法院能够更详尽的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未曾想,一审人民法院罔顾事实,认为乡政府具有处罚职权,且违法建筑的存在也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等原因,加之乡政府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行政机关依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并未拒绝补偿,复议机关的程序合法为由,作出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
 

(三)提起上诉,一审行政判决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均被二审法院撤销

收到一份违法、错误的《行政判决书》,杨强律师和赵传学律师认为,明显违法的问题必须得到纠正。故此,果断的提起上诉,希望二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给李先生一个合法、合理、正义的判决。在前期认真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一份满含期待的行政上诉状递交至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进行审理后,最终做出如下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撤销乡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撤销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说法

由于历史原因及很多复杂的客观情况的影响,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均缺乏相关的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关政府部门亦对这种状况不管不顾。当遇到国家实施征收时,拆迁方与广大村民对于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一致协议,这时,政府部门就开始追究其无证建设房屋的责任,这不得不使我们质疑,此次行政处罚执法目的,有以“拆违代替拆迁”之嫌。

相关政府部门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滥用行政职权,尽快的完成拆迁任务,利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的手段,使广大法律意识薄弱的村民手忙脚乱,失了方寸。在此时,就需要咨询专业的律师指导,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

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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