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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拆迁案例:明明胜诉了还要申请重审,请律师打官司到底是为了什么?

2017-02-23 来源:

在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针对有关部门的违法征收行为,被征收人会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偶尔法院判决后会出现“部分胜利”的结果,什么是“部分胜利”呢?也就是法院在判决中对征收部门明显的违法行为确认违法,但是驳回当事人其他的合法权益诉求。针对“部分胜利”的判决,我们的律师往往会进行上诉,申请重审,以期望保障当事人合法的权益。

基本案情

王女士等6人在1999年至2003年与太原昕利轻工机械总厂签订《门面房购房合同》,购得位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南四街23号房屋各一处,用于居住和经营,并且太原昕利轻工机械总厂为王女士等6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王女士等6人的门面房因为修建基础建设项目面临征收,由于补偿标准低于类似房地产的价格,没有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王女士等6人的房屋于2015年5月6日被强制拆除,财产被掩埋、损毁,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办案略影办案第一辑:知己知彼,政府信息公开建奇功

接受了王女士等6人的委托之后,盛廷毕文强、朱艳姝律师在对王女士等6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和实地调查之后,为了更详细的了解政府强制拆除的根据,两位律师决定首先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迎政房征决字【2015】2号《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征收决定)。迎泽区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房屋拆迁征收决定对位于征收范围内的王女士等6人的门面房强制拆除。

办案第二辑:一审部分胜利,二审发回重审

盛廷律师研究决定对房屋拆迁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于是一纸诉状将迎泽区人民政府状告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作出该房屋拆迁征收决定违法,驳回王女士等6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面对一个部分胜利的判决,盛廷律师认为通过上诉寻求一个全面的胜利,才可以足够维护王女士等6人的合法权利,于是上诉状按时提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办案第三辑:重审取得全面胜利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了太原昕利轻工机械总厂作为本案第三人以及全面审理了本案,纠正了原来一审的错误,认定迎泽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的迎政房征决字【2015】2号《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最终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迎政房征决字【2015】2号《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盛廷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迎泽区人民政府并未提交作出房屋拆迁、征收决定前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证据、依据。

另迎泽区人民政府认为王先生等人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其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是迎泽区人民政府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认定《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不具合法性。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我们的当事人通过诉讼来维权其实并不单单只是要一份胜诉判决,而是通过判决确认征收部门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征收部门纠正违法行为或是对当事人进行合理补偿。如果只是确认行为违法的判决,而驳回当事人的其他合理诉求,这样的胜诉判决我们的当事人和律师必然是不同意的。这就是为什么明明胜诉了还有申请重审的意义所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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