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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拆迁案例:避免被套路违拆,你该怎么做?

2017-02-28 来源:

如何判断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是摆在每一个被拆迁人、被征收人面前的严峻事实,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办案经过

李先生等12人是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城关镇村民,与大通县城关镇政府签订《乡镇合同使用合同书》,依法拥有位于城关镇佰盛大街与东门街交接口东南角地块土地使用权,建造门面经商使用。

李先生等12人的门面房因为棚户区改造面临征收,由于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周围商品房的价格没有与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月4日大通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于是做出《限期拆除通知书》,2月13日李先生等12人的门面房被拆除。

面对违法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和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李先生等12人决定委托盛廷律师。

接受了李先生等12人的委托之后,盛廷律师在对李先生等12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和实地调查之后,决定对违法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以期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于是,一纸行政复议申请书将《限期拆除通知书》复议到西宁市城乡规划局,最终行政复议决定如下:确认大通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责令大通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盛廷说法

在李先生等12人的案件中,关键点在于大通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需要满足什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在本案中,大通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被确认违法。

在本案中,盛廷律师通过行政复议确认大通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下一步维权打下坚实的基础。当事人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对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无法辨别合法与否,当事人只有借助律师帮助,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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