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违章建筑

首页 > 经典案例 > 违章建筑

河北拆迁案例:限期拆除决定下的“阴谋拆迁”

2016-11-22 来源:

基本案情

刘女士是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产。因衡水市城镇建设的需要,拟征收刘女士所在村的土地,由于拆迁方与刘女士对于拆迁补偿存在很大的争议,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7月16日,该村所属的乡人民政府作出了《拟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刘女士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刘女士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申请听证,进行陈述、申辩。

2016年7月19日,乡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认定刘女士的房屋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刘女士对该决定持有怀疑,遂向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表达了委托的意思,杨强律师和赵传学律师承办了此案。

办案经过

(一)对拟行政处罚告知书赋予听证的权利果断提请

在2016年7月16日,乡政府作出的拟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刘女士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鉴于时间的紧迫性,经验丰富的盛廷律师向乡人民政府申请了听证,要求详细说明房屋的建房历史,并直接指出乡人民政府“以拆违代替拆迁”的不当执法目的。

(二)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2016年7月19日,乡政府对刘女士的听证申请并未给予任何答复,亦未组织听证,径直作出了涉案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面对乡人民政府罔顾法律的决定,盛廷律师果断的提起了行政复议,意图阻止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作出,防止刘女士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由于刘女士的村庄位于城乡结合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盛廷律师向衡水市规划局申请了城市规划,核实了刘女士所在的村庄已经在2009年列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得到这一信息,那就意味着乡人民政府没有限期拆除决定的处罚权,从根源上即可推翻该处罚决定书。加之,乡人民政府未履行对刘女士组织听证会的职责,径直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基于以上两点,最终复议机关桃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

由于历史遗留及复杂的客观情况的现实,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均缺乏相关的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关政府部门亦对这种状况不管不顾。当遇到国家实施征收时,拆迁方与广大村民对于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一致协议,这时拆迁人就会利用其房屋是无证房屋来达到拆迁的目的,这不得不使我们质疑,这样的拆迁行为有以“拆违代替拆迁”之嫌。

相关政府部门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滥用行政职权,利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的手段,使广大法律意识薄弱的村民手忙脚乱,失了方寸,最终达到拆迁的目的。在此时,就需要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版权所有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5035528号-2
技术支持:鸿睿思博
热线电话: 010-6064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