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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拆迁案例:识破违拆借口 ,律师再下一城!

2017-03-10 来源:

案情简介

苏先生,系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办苏家崖村村民。为了解决居住困难,苏先生在自己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谁曾想到,2015年10月17日,吕梁市离石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突然作出一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苏先生新建设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责令苏先生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

没有经过合法调查,也没有给予苏先生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的情况下,突然告知苏先生新建房屋违法并要求拆除。苏先生认为吕梁市离石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严重违法,如若不及时通过法律的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失。于是苏先生在通过多方咨询之后,决定委托专业做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接到委托申请的盛廷律所,决定指派办案经验十分丰富的毕文强律师和朱艳姝律师承办案件。盛廷律师通过对案件的仔细研究并多次实地考察后,认为吕梁市离石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明显违法,遂决定针对该城乡建设管理局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方能一招致胜,达到维权目的。

最终,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吕梁市离石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

盛廷说法

为达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或是恶意拆迁的目的,很多地方规划部门会直接作出一个《限期拆除通知书》,将当事人的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直接强制拆除。先不说当事人的房屋定性问题,征收部门或是拆迁部门作出通知的程序是严重违法的,并不符合“合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我们盛廷律师承办的此类案件也是成千上万起,在操作上可谓是得心应手。

另外,本案中,盛廷律师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吕梁市离石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未提交答辩状,只是口头辩称,其后虽提供了证据,但已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的规定可知,吕梁市离石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提供的证据均已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此,我们给大家讲讲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和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针对征收部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也就是说,被告的举证期限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被告应当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盛廷律师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吕梁市离石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违法通知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达到了维权的最终目的。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您,面对违法征收行为、违法拆迁行为,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您无法辨别,也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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