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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拆迁案例:遭遇暴力拆迁的“违章建筑”

2015-06-12 来源:

事实概要
仝少平(化名)为抚顺市矿务局机修厂中学的老师。1997年,因结婚之故,机械厂中学领导将学校守卫室(面积约摸9平方米)安排给仝少平居住,后仝少平将房屋往学校操场方向进行了扩建(扩建后达50余平方米)。2000年,机修厂中学被收归市政,更名为二十八中学。学校改制后,仝少平去了抚顺市另一所中学教书,其妻刘齐颖(化名)仍旧留在原机修厂中学守卫室房屋之中,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将这个小房子变成了照相馆。
2007年,二十八中学被整体转让给望花区人大代表徐民(化名),成为望花区教育局下属的私立新星中学,学校的房屋、土地过户手续也及时办理完毕。而守卫室这爿弹丸之地的归属,也就在这个时候开始暗涛涌动起来。
2010年3月22日,正在照相馆里忙碌的刘齐颖接到一份由望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被告知守卫室是违章建筑,违反了《抚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将房屋自行拆除。这一天,她有些不知所措。毕竟,“民不与官斗”是我国历史积淀下来的朴素民族心理。然而,之后5月下旬的一天,却让她由茫然变得愤怒,并刻骨铭心。因为这一天,望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局长代领一批为数不少的工作人员声势浩大地将她的这间照相馆夷为平地,钱财物资被生生埋在废墟里面,而事发当时正在做饭的刘齐颖更是被强拖出屋外,惨遭拳打脚踢,衣服被扯成半裸体,然后被狠狠抛向马路。所幸上天见怜,她被抛出后砸在一个旁观者身上,只落得一身瘀伤……
面对望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势,偏体鳞伤的刘齐颖心中只能用“是可忍孰不可忍”来做最低概括。很快,经友人指路,她委托了富宥盛誉的盛廷拆迁律师团来维权。经指派,团队骨干成员宋律师担起了替刘齐颖匡复正义的重任!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诉字当头
经过综合分析,宋律师形成第一个确信:望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行拆房行为违法!基于这一确信,他当机立断地决定,将这一滥用行政权的行为诉至法院,以司法断违法。2010年6月上旬,宋律师便拟就《行政起诉状》,交由委托人刘齐颖呈递给望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望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拆原告刘齐颖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
就在刘齐颖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一个插曲出现了——新星中学找到案件主审法官,表示诉争房屋是新星中学的财产。于是,经过一番深思熟虑的主审法官决定,追加新星中学为第三人,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俗话说,法庭就是律师们的竞技场,在这里,律师会极尽所能地施展辩才,将真理运用于口舌之间。2010年8月中旬的一个早晨,宋律师陪同刘齐颖来到望花区法院——法庭审理即将开始,一场三方力量的角逐也即将拉开帷幕!被告辩称它的行为完全正当,理由就在于,原告的房屋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绝对构成违章建筑。而且这房屋也不应当是原告的,要起诉也应当由学校来起诉。第三人虽然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却不怒被告的行为“毁灭”了这个权利,反倒请求法院维持被告的行政行为。面对两个强劲的对垒者,作为原告权利拯救者的宋律师将何以为继呢?
他选择了融情于法!一谈即便原告房屋真是违法建筑,也早已超出了两年的处罚失效,因为其建造时间是上个世纪80年代;二论被告不具备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主体资格,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抚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里面均无法找到可以援用的法律依据;三驳被告强拆程序违法,因为限期拆除决定依法应当由抚顺市人民政府作出,并且强拆前后中依法不可或缺的强拆听证、正式书面决定、强拆行为前证据保全等重要程序全部缺位;四斥被告仅凭原告没有房屋产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其房屋属违章建筑,悖离了《抚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而在最后,他回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点上,即原告对涉案房屋的权利。宋律师指出,涉案房屋为原机械厂中学分配给原告配偶仝少平的,分配原因是原告与仝少平结婚这一事实,因此,刘齐颖是房屋的共同权利人。另外,被拆房屋面积超过50平米,是学校守卫室的9平米与刘齐颖夫妻扩建的40余平方米的综合体,就扩建部分,第三人新星中学显然不能横刀“夺权”。而就9平米的守卫室而言,自始就不曾有规划手续,根本不可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也不可能转让给新星中学,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实乃空穴来风!
2010年9月初,望花区人民法院对刘齐颖诉望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强行拆房行为违法一案作出《行政判决》,认定被告以没有生效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为依据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予以确认。但在原告主张恢复原状的问题上,法院以原告和第三人就涉案房屋的产权存在权属争议,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2009年,血色拆迁个案在中国此起彼伏,以这种沉重的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着我国拆迁立法的历史性改革完善。2010年,国务院开始紧锣密鼓地进行新拆迁条例制定。同年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令: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不少地方拆迁活动中,违背这一央级政策的现象并不鲜见,未补先拆、无程序可言或者选择性执法的大肆拆迁、拆迁户流离失所的现象并未随着中央的通知而有所减少,甚至还有地方领导宣称:“国务院的通知不好使,没有法律效应”。视野里,则更是满目疮痍,举一个公众并不陌生的例子——河北邯郸广平县组织实施了县城拆迁攻坚战,仅用10天时间就拆除房屋33万多平方米,超额完成邯郸市下达的全年拆迁任务。1000多户群众的房屋都被拆除,却没有人跟他们签订拆迁、安置等协议。如果忍着痛心再做更多的实证研究,就会发现:在拆迁领域,河北广平已经不是河北的广平,而是全国的广平。
痛定应当思痛!人们无法回避违法拆迁的发生,但至少可以在发生之后极力挽救,将看得见的损害与看不见的伤害尽可能降低,让活着的感觉来得美好一些、温暖一些。那信访有用么?数以千计的拆迁户总是有这样一个从内心深处迸发出来的疑问。笔者以为,不可否认信访这项制度本身的价值,但无数事实论证的结论是,信访不但浪费了资源,效力也是差之又差。关于拆迁问题,中国三级信访制度最终敲定的结果,还需要回到地方政府来管辖处理,其结果可想而知。又由于信访并无可塑性,无法受到法律的审查,依然是一个未完结的处理方式,在很多情况下,耗时耗力的信访最终只会成为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前奏。那么,出路在哪里?出路在于法律的理性,在于法律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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