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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案例:省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很难保证行政复议的公平公正

2015-09-14 来源:

      2005年10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05】1092号批复(以下简称1092号批复),同意高密市人民政府征收包括朝阳街道办事处东栾家庄等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620540平方米,用于城市建设。
 
      高密市人民政府在收到1092号批复后未依法进行公告。直到2014年10月份,管某被通知其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已被政府征收,房屋需要拆除。此时管某才得知征收的事实。

      管某在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后,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亲眼看到1092号批复。随即,管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其作出的1092号批复。但省政府却驳回了管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省政府是1092号批复的作出主体,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省政府既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又是复议机关,并且委托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对自己作出的批复行为进行了答复。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管某依法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最终,因省政府没有证据证明管某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分析】

      一、行政复议答复主体错误

      盛廷律师认为,“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答复主体错误,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不应当作为答复主体对省政府作出的批复行为进行答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此,“省政府”应当是行政复议答复的主体,被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主体都无权作出答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对“省政府”作出的批复行为予以答复是违法的。

      在开庭审理阶段,省政府对律师的观点进行了抗辩,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认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为省政府的承办征地事项的相关部门提出答复意见是合法的。

      参加此次庭审的征地拆迁律师张律师立即指出,《行政复议法》是法律,属于上位法,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属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答复的主体应为省政府。

      二、省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很难保证行政复议的公平公正

      对于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我国采纳的是许多国家多年实行的“上一级复议”的原则,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一般应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它们之间存在直接的层级关系。但是,采用该原则,也有法定例外情况。即对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行政复议案件就属于“上一级复议”原则的例外情形。在该案中,省政府是被申请人,又是行政复议答复人,还是行政复议机关。此时,出现了对同一个行政行为由“同一个行政机关同时扮演三个不同角色”的现象。省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很难保证行政复议的公平、公正,可能还会让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更加不信任政府。

      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2015年立法计划》。该计划中,明确于2015年内完成《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正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们期待,针对行政复议中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能进行相应修订,让“行政复议”真正发挥其快速便捷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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