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整治黄河湿地,合法养鸽场成违建,被责令限期改正,但复议期间就被强拆,河南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并判强拆违法,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白鹤镇某村李先生
被告:孟津县人民政府、孟津县白鹤镇人民政府、孟津县自然资源局、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局、豫西黄河河务局孟津黄河河务局、孟津县环境保护局、孟津县农业农村局、孟津县林业局、孟津县水利局、孟津县公安局
诉求:
①撤销孟津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②确认白鹤镇政府和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湿地局、县河务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联合拆除其养鸽场及毁损设施设备、未妥善安置赛鸽导致大量丢失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庆兰
案情简介
2012年,李先生与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白鹤镇某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赁14亩非耕地用于信鸽驯养繁殖,承包期限为30年。
李先生在该地上建了养鸽场,依法办理了各项手续,合法经营至今。
2019年3月,县湿地局等八家单位联合发布《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公告》;2019年5月,镇政府和县湿地局等八家相关职能单位联合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养鸽场为违法设施,限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组织强制拆除。
李先生不服该通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镇政府和“其余九被告”组织人员将养鸽场拆除,导致财物损坏,约3100只赛鸽丢失,给李先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为此,李先生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土地租赁协议以证明李先生与该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承包期限为30年,并提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场属于设备农用,应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审批,也不需要符合土地规划。
白鹤镇政府和“其余九被告”在养鸽场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提起复议期间,未给予其任何补偿,未履行法定程序,也未对其财物和赛鸽进行妥善安置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
法院认为
1、本案中,拆除决定的作出主体是镇政府,涉诉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具体实施拆除决定的事实行为,镇政府也自认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此镇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其余九被告”均不认可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即使县执法局等部门称曾到现场维持秩序,也仅是为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提供相关保障,其并非是具体实施者,故“其余九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2、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施了书面催告,依法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等法定程序,且在养鸽场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3、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对养鸽场的财物及鸽子采取了适当的方式进行登记保全,违反了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的原则,亦属违法。因涉案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违法。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原告养鸽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撤销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撰稿人:胡拓颖
审稿人:江庆兰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