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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法院撤销乡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

原告:罗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丹阳 赵传学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邓庄乡人民政府

诉求:不服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

 

案情简介:

 

罗先生系许昌市建安区邓庄乡某村村民,1983年,罗先生的父亲在村内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居住,1999年又增建南房。2002年县人民政府为房屋颁发产权证。2016年,因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罗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2017年,罗先生收到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罗先生认为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行为程序、实体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违法,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基于案件查明事实,被告行为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在盛廷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方作出的“邓政罚决字(2017)57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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