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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河南省周口市案件:河道综合整治,房屋被征收,7户维权成功

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规划征收区域内房屋被征收

河南省柳先生等7户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房屋征收公告违法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周口市柳先生等7户

被告: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判决撤销被告以房屋征收公告的形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丹阳 王龙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被告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因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要对规划征收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柳先生等7户在征收区域范围内都拥有住宅用地并建有房屋。

 

柳先生等7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1、被诉《房屋征收公告》是否可诉。

 

被告县政府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决定征收房屋,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但是,县政府在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的过程中并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是于2019年1月作出了《房屋征收公告》,对规划征收区域、房屋征收时限等作了具体规定,故该《房屋征收公告》具有房屋征收决定的性质,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2、被诉房屋征收公告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撤销。

 

因被告县政府未提交其于2019年1月作出《房屋征收公告》的相关证据,故其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公告》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但鉴于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已经实际开展,撤销该《房屋征收公告》会给城市规划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被诉《房屋征收公告》应当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县政府于2019年1月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违法。

 

 

撰稿|胡拓颖

审稿|李丹阳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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