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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河南省周口市案件: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村民起诉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河南省胡先生等7人起诉

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

村民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周口市胡先生等7人

被告: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苗露宁 李丹阳

联系我们:010-86395993

 

案情简介

 

胡先生等七人系淮阳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

 

2017年12月,县政府作出《关于征收XX村房屋的决定》,决定对XX村房屋予以征收。

 

2017年12月,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对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征收与补偿政策、征收实施期限等事项进行了公告,该公告同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胡先生等七人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

 

2018年10月,县政府再次发布《房屋征收公告》。胡先生等7人认为这次发的《房屋征收公告》性质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违法,并且补偿标准过低,侵犯了村民合法权益。

 

为此,胡先生等7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2018年10月房屋征收公告不具有可诉性”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胡先生等7人不服,提起上讼。县政府辩称,一审认定2018年10月房屋征收公告不具有可诉性正确,上诉人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法院认为

 

1、县政府认可2018年10月房屋征收公告对应的是淮政〔2018〕52号房屋征收决定,亦认可淮政〔2017〕56号房屋征收决定与淮政〔2018〕52号房屋征收决定之间征收范围与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不同。上述情形下,淮政〔2018〕52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已经发生变化,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2、县政府于2018年10月作出房屋征收公告,胡先生等七人至2019年2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胜诉判决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撰稿|胡拓颖

审稿|苗露宁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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