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湖北省襄阳市案件:拆迁断水断电破坏道路,法院判违法
房屋被征收未达成补偿协议
居民长期遭受破坏骚扰
湖北省刘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相关破坏行为违法胜诉
被告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再次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某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区管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襄阳市刘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笃振
联系我们:010-86395993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湖北省襄阳市某产业开发区某小区居民,在该小区拥有合法住宅。
2013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将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交由区政府统一负责。
2016年6月,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称因某公司棚户区改造及环境保护项目建设,需要对其所在小区的房屋进行征收。刘先生因对此次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及补偿合理性持有异议,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此后一年,征拆方通过各种方式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破坏骚扰,其房屋的门窗多次遭到损坏,生活用水用电多次被破坏,每次均是经刘先生及家属不懈努力得以恢复。
自2018年7月,征拆方开始对小区内房屋进行大规模拆除,征拆方将小区内水管、供电线路全部破坏,致使刘先生彻底陷入无水电状态,且征拆方将小区内道路堵塞,致使出行困难;征拆方拆除房屋过程中对楼体进行分割,致使刘先生等人的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破坏,房屋已成危房无法居住。
刘先生认为,征拆方应依法征收,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实施野蛮拆迁、强迫拆迁行为。
为此,刘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区管委会等对其房屋实施中断供水、供电和阻断道路通行的行为违法,获得胜诉。
区管委会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盛廷律师代理刘先生应诉。
法院认为
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对于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关于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及区管委会向区政府出具的承诺函已作出了相应安排。
本案所涉征收项目即为依照前述两文件,以区政府的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并委托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负责实施具体征收工作。关于此点,本院在姚某某诉区政府确认中断供水、供电及阻碍道路通行行为违法一案中亦予认定,且该判决已生效。
在该案确认名义上的征收主体区政府为被告的基础之上,本案中将实际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的主体即区管委会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此点,原审判决已作出较为详尽的论述,本院亦持相同看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撰稿|胡拓颖
审稿|李笃振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