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公告

胜诉公告

首页 > 胜诉公告
胜诉公告︱房子被认定违建,起诉获法院撤销判违法

在拆迁过程中,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房屋被认定违建,该如何通过法律救济自己的权利?当然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撤销这两份文件。如果文件被顺利撤销,那么房屋就不是违建,也就不会被强拆。


如果还没来得及起诉房子就已经被拆除,又怎么办的?这时候依然可以起诉撤销这些文件。但是由于房子已经被拆,法院就会判决文件违法。


今天这个案例中,光判决认定违建的文件违法还不行,通常还会去争取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为后续申请赔偿获得支撑和依据。对于法律维权来说,每一个法律程序都不是白白提起的,通过它们要么赢得协商谈判的时间,要么获得更有利的法律支撑。


案情简介


全女士和陈先生是广东湛江某区某街道的居民,在该街道辖区内拥有合法房屋一处。


2018年8月,区政府发布《关于XX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回收)有土地及拆迁的通告》,将全女士和陈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拆范围内。


因与街道办就征收补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2019年12月,全女士和陈先生收到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2020年3月,区政府、城管执法局等工作人员将全女士和陈先生得房屋强制拆除。

全女士和陈先生不服强拆,于2020年5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案件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粤08行初63号

案由:全女士、陈先生诉区政府、街道办、城管执法局强拆违法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湛江全女士、陈先生

被告:广东省湛江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广东省湛江市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城管执法局”)

诉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刘笑 苗露宁


法院观点

本案属于规划行政强制纠纷。争议问题之一是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撤销内容的:……”

本案中,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均已被生效判决认定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只是由于房屋已经被实际拆除,没有可撤销内容而确认违法。

因此,该应当撤销的《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均自始失去法律效力,所以据此作出的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依据不足,但因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本院确认被诉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区政府和城管执法局于2020年3月对位于XX号房屋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版权所有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5035528号-2
技术支持:鸿睿思博
热线电话: 010-6064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