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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陕西咸阳拆迁:违背“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拆迁强拆房屋违法
遇到征地拆迁,一定要牢记的一个原则是“先补偿,后拆迁”。只要征收补偿工作还没完成,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权益就应得到保障,在被征收人没有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把房屋强制拆除。
即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今天这个案例就是征收部门就是违背了“先补偿,后拆迁”原则,违法强拆房屋,被法院判决违法。在判决书中,法院作了详细说理,值得一看。
案情简介
曹先生是陕西咸阳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有房屋用于居住。
2017年以来,曹先生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但一直未与相关部门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12月,街道办组织人员,动用挖掘机将曹先生的房屋强行拆除,其后警察告知该拆除行为系政府拆迁无法立案。
街道办实施的拆除行为导致曹先生的屋内财产被掩埋、损毁,给曹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020年6月,曹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案件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陕7102行初1555号
案由:曹先生诉街道办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陕西咸阳曹先生
被告:陕西省咸阳市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兰希飞 杨梦迪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街道办拆除原告曹先生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的起因系街道办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因征收拆迁引起的行政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未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均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或者破坏房屋的权力。
政府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因征收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权益,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
即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一般而言,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机关开始按照安置补偿协议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二是在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机关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为,即安置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补偿款已经支付或者专户储存。
实践中存在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主动将土地或房屋交征收机关处理,征收机关据此采取的拆除行为不属于强制拆除范畴,该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基于被征收人认可安置补偿后的自愿处分行为。
本案中,街道办作为该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在未与曹先生就房屋征收问题达成安置补偿行为的情况下,将原告所有的房屋予以拆除,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的情形,但又因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故本院依法确认街道办拆除曹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街道办于2019年12月23日强制拆除原告曹XX位于XX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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