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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农村拆迁案:街道办强拆村民房屋一审被判违法,不服上诉被驳回,盛廷胜诉!

违法强拆到底哪里违法?你要知道可能有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的违法:

在实体上,征收方在作出房屋拆除行为时违背了“先补偿、后拆除”的原则,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补偿决定或已经获得实际补偿的情况下即将房屋拆除,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应权利。

在程序上,征收方在作出强制拆除行为之前,未向被征收人作出书面催告,未证明听取了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被征收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相应权利,违反了强制执行方面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今天这个案例中,补偿未谈拢,街道办强拆村民房屋,一二审都被法院判决违法!

案情简介

舒女士是陕西咸阳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有房屋用于居住。

2017年以来,舒女士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但一直没有与相关部门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12月,街道办组织人员、动用挖掘机将舒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舒女士立即报警,其后警察告知该拆除行为系政府拆迁无法立案。

舒女士认为街道办的拆除行为导致自己屋内财产被掩埋、损毁,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020年6月,舒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一审获得胜诉。(链接到这一期胜诉公告)

被告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舒女士再获胜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陕71行终218号

案由:舒女士诉某街道办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咸阳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咸阳舒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兰希飞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是:涉案房屋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在实体上,街道办在作出涉案房屋拆除行为时违背了“先补偿、后拆除”的原则,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补偿决定或已经获得实际补偿的情况下即将房屋拆除,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应权利。

在程序上,街道办在作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之前,未向被征收人作出书面催告,未证明听取了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被征收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相应权利,违反了强制执行方面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由于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故应依法予以确认违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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