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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拆迁过程中收到违建认定限期拆除,法院判决撤销,盛廷胜诉!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常有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的情况,对大部分老百姓来说,一旦房子被认定为违建,就拿不到应有的补偿,房子还要面临强拆,可是自己好像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房子是合法的,一时就心慌了起来,该怎么办呢?
这里要告诉大家,相关部门的违建认定可能是违法的。
今天这个案例中,虽然当事人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房屋为合法的建筑,但是相关部门认定违建的一些材料也不足以证明房子就是违建,无法证明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认定事实清楚,最终被法院判决撤销!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3日,区住建局和区城管局共同向云女士发出《房屋建筑调查通知书》,告知云女士,其房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要求云女士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某征拆指挥部配合调查。
2020年4月17日,云女士再次收到这两个部门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云女士自行拆除违建房屋。
云女士不服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内0102行初93号
案由:云女士诉区住建局、区城管局责令限期拆除案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云女士
被告:
①呼和浩特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区住建局”)
②呼和浩特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称“区城管局”)
诉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允洲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对违反该法律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
本案中,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两个行政机关中,区住建局是区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执法的行政职权。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被告负有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的义务。
首先,被告提交的《关于北二环区块房屋征收的通知》《区快速路两侧城中村改造项目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区快速路两侧城中村改造项目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办法》,是区政府的征收文件,不能作为认定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法律法规依据;
其次,虽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房屋为合法的建筑,但被告提交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房屋建筑调查通知书》、谷歌影像图,也不足以证明该案涉房屋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建筑,无法证明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清楚;
最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应当进行有效送达,本案中,被告仅提交将《房屋建筑调查通知书》及《限期拆除通知书》张贴在案涉房屋窗户上的照片来证明已经送达原告,该送达方式不具有合法性,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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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综上,二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呼和浩特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胜诉意义
这份胜诉判决书对于当事人来说意义是重大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被撤销,当事人的房子就安全了,不会再以违建的名义强拆,能够通过正常的征收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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