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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家赔偿案:法院认为国家赔偿要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盛廷律师胜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这方面了解一些的老百姓都会发现,平时的胜诉判决经常看到“确认强拆违法”的,但是很少看到国家赔偿诉讼的判决。这是因为确认违法后,解决问题达成满意补偿的方式有多种多样,申请赔偿是其中一种。很多人问,确认违法后是怎么样呢?申请赔偿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金吗?当然可以。今天这个案例,就是一个赔偿诉讼,法院在判决书中很详细的说理,支持了维权当事人的诉求,并且强调“行政赔偿要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陕西某区土地储备中心作出《关于XX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王女士房屋在搬迁安置范围内。在未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时被拆除,王女士委托盛廷专业拆迁律师团队诉至法院,并获得胜诉判决:判决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2019年6月,王女士向某管委会寄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赔偿被违法强拆房屋赔偿款及各项损失。2019年8月,某管委会下属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作出《关于王XX申请国家赔偿相关事项的回复》,未对王女士作出具体赔偿。王女士再次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赔偿判决,但王女士还有异议,提起上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陕71行赔终89号
案由:王女士诉某管委会行政赔偿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咸阳王女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某区某管理委员会(下称“某管委会”)
诉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兰希飞 杨梦迪

法院观点

本案的审理重点和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被上诉人某管委会的赔偿内容及数额。关于该焦点问题,本院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关于如何确定赔偿内容及数额,本院认为,行政赔偿要以补偿为基础,对当事人的相应赔偿要以填平补齐其受损的财产权利为限;其次,应当考量其他被拆迁人以及当地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安置情况,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因此,关于前述规定中的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房屋居住权人所可能享有的其他补偿性权益,如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因此,本案一审判决仅以涉案房屋及附着物价值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未考虑上诉人应享有的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有失公平,本院予以纠正。其次,关于上诉人房屋及屋内物品的损失,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赔偿清单、屋内物品损失清单及房屋征收估价表等证据,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亦穷尽了举证手段。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上诉人居住房屋的过程中,对涉案房屋内财物情况进行过查验、确认或妥善处理的证据,致使诉讼中无法确定上诉人财物损失的具体数量及价值。但上诉人的损失与被上诉人的强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可在上诉人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据此,本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的赔偿数额,本案中,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房屋前对其进行了评估,双方当事人各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房屋征收估价表,一审法院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处罚,以上诉人提交的估价表为准来确定房屋赔偿价值标准并无不当,但该判决以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赔偿数额,其实质效果是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时,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与其合法拆除支付的补偿数额相同,未能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因此,本院认为,在认定上诉人该部分损失的数额时应予以酌情上浮,并酌定该部分损失为XX万元。关于屋内物品损失,鉴于上诉人无法提交其损失来源及有效票据以支持其主张,故依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拆除前上诉人房屋及屋内物品的实际情况和价值。因此,一审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以及日常生活经验,对上诉人主张的家庭必备生活用品予以采信,并考虑到物品的折旧费用等问题,酌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屋内物品损失赔偿X万元,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的赔偿金总计XX万元。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被上诉人陕西省某区某管委会于被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诉人王XX支付因强制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XX万元。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第一步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后申请国家赔偿,法院也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给予了当事人应得的赔偿,并在判决书中说明“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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