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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村民告政府撤销补偿决定,政府败诉不服上诉,二审再败诉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是法律赋予老百姓状告政府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在生活中,其实很多人并不了解行政诉讼,大部人也确实不会有用到行政诉讼的时候。因为没接触过,所以不了解的情况就很多。最常见的一个误区就是,认为老百姓告政府,是告不赢的。今天这个案例,当事人告政府,一审赢了,政府还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依然支持的是当事人,二审依然赢了。这份胜诉,是对当事人争取合法补偿权益非常关键的一个法律文书。
案情简介
闫先生是西安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土地及房屋。
2018年12月,某区管委会发布《XXX区征收XX镇XX村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闫先生的房屋在征拆范围。
闫先生对征收补偿合法性及合理性存在质疑,至今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9月22日,某区管委会向闫先生作出了《XXX区管委会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告知闫先生实物补偿及货币补偿的选择安置结论。闫先生对此有异议。
2021年3月2日,闫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得胜诉,法院判决撤销某区管委会作出的《XXX区管委会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告区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盛廷律师代理闫先生应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陕71行终1020号
案由:陕西西安闫先生诉区管委会征收补偿决定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区管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西安闫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 吴迪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某区管委会作出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职权依据方面。某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对其辖区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工作组织实施并作出相应补偿决定的职权。但是,上诉人某区管委会并未提交其在其具有对被上诉人闫先生所在村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安置职权依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事实依据及行政程序方面。本案中,某区管委会未提交其已依法给予闫先生对案涉评估结论复核的权利及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已对闫先生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给予充分保障的相关证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某区管委作出的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于法无据、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某区管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胜诉意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对给予自己户的征收补偿决定不认同,认为补偿不合理,就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维权,否则将错过法律救济的时间,征收补偿决定就生效了,后续政府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了。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的当事人通过及时提起诉讼,获得胜诉,成功撤销了不合法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被告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也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最终二审当事人依然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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