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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一年后才作出补偿决定,法院判撤销,盛廷律师胜诉!
在征收拆迁的实践过程中,有一种被征收人无法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是:补偿所依据的是一年前甚至多年前的评估报告。现在时间带来的房价的飙升,几年前的房屋评估结果,显然和现在的真实房屋价值有差距,按几年前的评估进行补偿,是会损害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的,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也仅为1年。今天这个案例中,政府按照1年前的评估结果对当事人进行补偿,法院判决撤销了这份补偿决定,理由就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较大变化,那么其评估报告的应用,是应该有有效期的,评估报告作出超过一年才作出补偿决定,这个期限是不合理的。
案情简介
李先生等13人是内蒙古赤峰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近期土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拆范围。因征收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9月,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决定书》,内容为:根据自治区政府的征地批复,李先生等13人所使用的某村的土地在此次被征拆改范围内,已被依法征收为国有。李先生等13人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书有异议,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决定书。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信息
案号:(2021)内04行初30号
案由:李先生等13人诉区政府征地补偿决定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内蒙古赤峰李先生等13人
被告: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单培培 赵丽雅(实习)
法院观点
虽然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期限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近年来,由于房屋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如果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与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日期间隔时间较长,则补偿决定确定的支付补偿日期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在此情况下,可参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出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涉案房产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补偿决定的作出日期为2020年9月7日,被告在评估报告作出超过一年才作出补偿决定,且未能说明合理事由,属于超过有效期使用评估报告。并且,《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已经于2020年3月20日废止,涉案补偿决定书中仍引用该规定也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涉案补偿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赤峰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征地补偿决定书》。
胜诉意义
征收方对于李先生等13人的补偿决定显然是不合理的,无法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对于房屋土地价值的评估报告是一年前作出的,一年后再按照这个价值评估结果进行补偿,房价上涨那么快,李先生等13人获得的补偿利益肯定有亏。在诉讼种,法院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判决了撤销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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