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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四部门因工程建设要求13户居民拆除房屋,法院判决违法并撤销,盛廷律师胜诉!

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有许多征收单位为了尽快完成土地征收工作,会使用各种办法对规划区内的房屋、土地进行回收。实践中,通过回收土地来达成征收的目的,这不仅可以快速地完成征收,还能更少的对被拆迁人进行补贴,同类的理由还有“拆违代拆迁”等。

 今天的这个案例是一起多人维权的拆迁事件。案例中十三户当事人在当地具有合法的房屋,突然接到当地多部门联合发布的“拆迁公告”以及“收归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联合起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撤销了以上两份文件,保住了房子和土地。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平顶山市某区城管局、住建局、农业水利局、某路办事处共同作出《某工程拆迁通知》,通告当事人杨先生、祁先生等十三户居民的房屋处于拆迁征收范围内,依据2016年工程建设要求,他们的建筑影响了施工进程,需配合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将面临拆除风险。面对这突如其来的通知,十几户当事人经过商议,于4月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拆迁通知》。8月,十三户居民所在的村委会与某街道办事处作出《收归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要求收回居民的土地使用权。杨先生等十三户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决定书予以撤销。

 
庭审信息

案号:(2021)豫0411行初16号

案由:河南省平顶山十三户诉平顶山某区城市管理局、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某街道办事处《拆迁通告》

庭审法院: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市某区十三户居民

被告:顶山某区城市管理局、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依法撤销《某拆迁通知》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兵 王允洲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所作出的“拆迁通知”是否合法以及原告具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转让协议和《某工程拆迁通知》、豫政办依申复(2018)XXX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某地块控制详细规划图》等文件复印件均能证明其居住房屋以及征收相关文件与其有关联,且来源明确逻辑清晰,本院予以采纳。四被告共同作出《某工程拆迁通知》将原告的房屋划定在拆迁范围内,设定了影响原告权利义务的内容,原告与该通知存在利害关系,所以原告具有主体资格。故驳回被告辩诉的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判定。庭审中,四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作出《某工程拆迁通知》的合法性,故被诉《某工程拆迁通知》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平顶山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顶山市某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平顶山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3月26日共同作出的《某工程拆迁通知》。

 
胜诉意义

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是法律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体现。本案中,四被告下发的通知不具备法律效益,理应依法撤销。依法撤销没有法律依据的“通知”仅是被告维权的其中一步,对于后续判定收归集体土地、收归宅基地违法奠定了法律基础,从源头上杜绝了违法拆迁的行为。本案庭审结束后,2021年11月,法院对撤销《收归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进行开庭审理,并依法撤销《收归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法院的判决是对被拆迁人依法维权的肯定与赞扬,同时也是对一些行政违法行为的驳斥。依法维权不仅能帮助人民群众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还能增强民众对于法律的认同与依赖,助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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