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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文安土地征收:镇政府未经合法程序便责令村民交地,法院判决撤销,盛廷律师胜诉

征收过程中,因对补偿方案不满意等原因未能与征收方达成协议,在拆迁中时有发生。但是,如果被征收人拒不签订协议,征收方就无能为力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有一种情况是,征收方会向被征收人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宅基地所在土地。收到这份文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要立刻腾空房屋、交出土地。

本案中,李先生等人遇到了上述情况,并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诉至法院,最终撤销了这份文件,保住了他们的房屋。


【案情简介】

李先生等人是文安县某村的村民,文安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作出了征收该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批复,李先生等人的宅基地和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在征收方未与他们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镇政府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他们交出其宅基地所在土地。

李先生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镇政府作出案涉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并且镇政府未能提供合法征用土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也未能就补偿安置事项充分协商。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此,李先生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庭审信息】

案号:(2021)冀1026行初39号

案由:李某等人诉某镇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案

原告:李先生等9人

被告:文安县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娜 付顺托


【法院观点】

文安县某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并接受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作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案涉土地被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前,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而本案被告文安县某镇人民政府没有提供发布上述两个公告的证据,属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撤销文安县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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